【⾏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擅⾃占⽤林地改变⽤途违法
编者按
为加强公益保护, 保护国⼟资源和⽣态环境,促进依法⾏政, 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的现代化,松滋
法院⼤⼒推进⾏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近期,⼩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
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
下⾯,让我们来⼀起看看第⼆个案例吧!该案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昌勇担任审判长,松滋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榕春出
庭⽀持公诉,⾏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黄昌勇,审判员吴华、陈能元,⼈民陪审员吕义美、刘龙兆、黄
婷、周⼩芳。书记员⽂波、马安洈。
松滋市⼈民检察院诉松滋市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正确履⾏林业⾏政监管法定职责案
案号:
(2019)鄂1087⾏初3号
案由:
不正确履⾏林业⾏政监管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2015年6⽉以来,松滋市某合营碎⽯⼚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审批⼿续的情况下即进⾏采⽯作业。2017年8⽉21⽇,原松滋市
林业局以鄂松林通字(2017)第014号《停⽌违法⾏为通知书》,通知松滋市仙⼥洞合营碎⽯⼚停⽌占⽤林地采⽯的违法⾏
为,主动到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后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对该⼚负责⼈周某某、付某某涉嫌⾮法占⽤农⽤地罪⽴案侦查,
经鉴定该⼚占⽤林地⾯积143.7亩,占⽤林地地类为灌⽊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毁坏程度属林业种植条件难恢复类型。
后周某某、付某某的违法⾏为经松滋市⼈民法院刑事审判。2018年4⽉27⽇,松滋市⼈民检察院向原松滋市林业局发出鄂松检
⾏建(2018)3号《检察建议书》,并于2018年5⽉30⽇向该⼚发出了《恢复森林植被通知书》,要求该⼚在收到通知书之⽇
起三⼗⽇内制定拟恢复区《森林植被恢复⽅案》并报原松滋市林业局审查备案;同时,要求该⼚在当年植树季节内完成森林植
被恢复任务。截⽌公益诉讼提起时,该⼚擅⾃改变⽤途的47.3亩林地仍未恢复森林植被。原松滋市林业局也未对剩下的96.4亩
被⾮法占⽤的林地履⾏监管职责,致被损林地⽆法发挥森林资源的功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松滋市
⼈民检察院提起⾏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法占⽤143.7亩林地的违法⾏为未依法;2.责
令被告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法占⽤143.7亩林地违法⾏为依法履⾏监督管理职责。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松滋市⼈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松滋市洈⽔镇仙⼥洞村和团⼭⼝村的143.7亩林地,未经审核同意,被改变了⽤途,该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益诉讼起诉⼈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虽⾼度重视,积极作为,但因其尚未按照《中华⼈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之规定依法⾏政,⽽怠于履⾏该法定职责。故公益诉讼起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
持。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占⽤143.7亩林地并改变⽤途的违法⾏为未依法全⾯履⾏职责违法;
⼆、责令被告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占⽤143.7亩林地并改变⽤途的违法⾏为依法继续履⾏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要旨
对森林资源实⾏监督管理以及对林地占⽤或征⽤的审核均系林业⾏政监管的法定职责,对擅⾃改变林地⽤途的相关⾏政相对
⼈,林业⾏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还应当依法并处相应数额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松滋市⼈民法院充分发挥⾏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重要作⽤,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和⽀持作⽤,严格⾏
政⾏为合法性审查,依法⽀持环境保护、⾃然资源和规划、⽔利湖泊等⾏政主管部门合法的⾏政⾏为。加强环境资源⾏政审
判,更在于监督、督促⽣态环境和⾃然资源⾏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引导相对⼈遵守⽣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们秉持⼀
个信念:“对于违法⾏政⾏为,法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查处、监管职责的政府及其⾏政部门判决其限期履⾏”。
⽣态修复不仅让当事⼈深刻认识到以⾝触法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制意识,同时也是给执法部门及所与⼈上了⼀堂⽣动的法制宣
传教育课,给⼤家牢固树⽴了绿⽔青⼭就是⾦⼭银⼭的理念,为建设美好家园共同努⼒。
本案在审理后,松滋市⾃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依法履⾏监督职责,当事⼈也积极修复⽣态,被破坏的植被⼟地正在恢复往⽇的
郁郁葱葱中。
修复前
修复后
修复后
⼩知识
重点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
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
临时占⽤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 源:综合审判庭
作 者:马安洈
编 辑:杨 华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5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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