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签收、入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调整,明确责任,提高固
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概念及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
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煤矿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条购建固定资产报销时需履行的手续
房屋、建筑物等由土建部门根据审计后的决算报告及发票办理有
关的签字入账手续。机器、设备及其他由供应或其他相关部门持发票
及固定资产的签收、验收单到使用单位填制,填写时,内容一定要齐
全,存放位置要明确。管理责任人要本人签字认可,验收人要根据使
用情况签署具体意见,并且签收人对设备主体及所附带的配件或设施
要登记齐全,最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把关。以上手续办理规范无误后附
发票再办理有关的签字报销手续。
第三条对采购保管人员的要求
供应及其他部门在购建固定资产时,不需填制入库手续,应持发
票及固定资产签收、验收单履行以上所要求的必要的签字程序后,直
接送到财务部进行财务处理。供应、仓库及其他部门等有关人员,在
办理有关入库物资的过程中,对界定固定资产把握不准时,应及时与
财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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