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重申和严格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4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
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北京律师作
为首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
进程中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长期以来,全市律师积极投身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
社会进行依法沟通协调的重要桥梁,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
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
盾,为了加强对律师办理各类体性案件的指导,2006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代
理体性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北京律协在协会网站向全行业进行了全文
转发。但是,我们发现,仍然有少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今
年是北京奥运决胜之年,北京律师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
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平安奥运等方面责任重大。
为此,协会就重申和严格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
见》、扎实做好服务奥运、促进和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律师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始终坚持以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
别力,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
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组织本所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律协《关于律
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把有关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律师,要严格案件
审批制度,主任及合伙人要对本所律师代理的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承担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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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代理。
三、严格执行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向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制度,各所要对本
所代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摸底筛查,凡未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要及时补
办手续,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报告备案 责任人。
四、律师代理各类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应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
护稳定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挑词架讼,不得引导、鼓动和参与体性案件当
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建议或参与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
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不得采取可能影响社会的方
式招揽业务。
五、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协调,必要时可通过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在
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此类案件代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恰当把握与媒体
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得炒作新闻。应慎重对待与组织和媒
体的接触。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
意见》的要求代理此类案件,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北京市律师协会
将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
八、各律师事务所摸底筛查情况,请于4月28日前反馈律师协会秘书处。
特此通知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
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
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体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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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
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
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一)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
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
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
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体性案件法
律业务。
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
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
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
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
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
调解。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
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
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
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
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三)律师办理体性案件,除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它行业规
则外,还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律师协会有监督、规范和保护律师依法办理体性案件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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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
众等方面的关系。
与当事人的关系
1.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
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2.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
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
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
的解决。
5.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① 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② 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③ 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律师受理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
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
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
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
主管机关。
与媒体的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
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应慎重对待与组织
和媒体的接触。
三
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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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
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
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应分别
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
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律师
事务所主任对律师办理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
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两名以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
验丰富的律师接待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
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
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
维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体上访。
5.根据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
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
6.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四
律师依法办理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
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3.对影响大的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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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
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
调;
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
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
7.对于影响大的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
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五
律师在接办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接办的体性案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重新规范。
本《指导意见》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指导意见》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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