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全文]新劳动法产假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9: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beachhead)

[新劳动法全文]新劳动法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

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是分享的新劳动法 产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 产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

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

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

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

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

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

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

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2;难产的,增加产假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

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

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

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

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

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

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

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新劳动法 产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

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或

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1988721日国务

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知识: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

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

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

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

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

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

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

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

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

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

业。

相关法律知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

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

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1121日,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

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

4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

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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