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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2期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总第3O期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吕云凤①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
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
姻,一方因受胁迫违背意志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一
、
关于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是公民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国家大事,必须依法行事。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弄虚
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
女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还有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登
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这些违法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必
须对无效婚姻明确加以禁止,使违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于强
制性规范。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应当明确其婚姻的效力。因此,确立无效婚姻制
度,有助于广大公民分清是非,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婚姻质量。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4种无效婚姻的情况:(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
1.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它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
制度。一夫一妻制,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
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不
办理结婚登记,婚外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
法院对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
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
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
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
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
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重婚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婚姻
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把重婚规定为无效婚姻,将更有力的制裁重
婚行为。
2.禁止近亲结婚。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陷集中
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兴旺和
①吕云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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