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
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
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
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
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9:1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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