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9: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09年好看的电影)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

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

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

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

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

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2 逾期利息

迟延履行期

3 间的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

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

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

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

仅一方为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自然人或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

法人、其他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

组织之间 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

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

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

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执行程序

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

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

以下不同情形: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明确约定借期内

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2 利率,但未约定

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

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

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4

息的,不予计算

明确约定逾期利

既未约定借期内

3 利率,也未约定

逾期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的

一般债务利息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

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

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

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

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

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关于在

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5

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7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

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8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

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8

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

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

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

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

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

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

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

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

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

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

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

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

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

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

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

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

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

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

一审受理时间 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考虑 释,即“两线三区”,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

不超过年利率24%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

释,即“两线三区”,

不超过年利率24%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不超过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LPR四倍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不超过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LPR四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2020/8/20

2020/8/202020/8/20

借款返还之日

2020/8/20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注:“两线三区”: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红线。即约定

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

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36%

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

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

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

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

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

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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