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
【摘 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
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
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
制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
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
一是和解,二是重整。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
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
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
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
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
务人。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
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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