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包括哪些方面的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7: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b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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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包括哪些方面的犯罪行为?

导读: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常常导致受害人家破人

亡,所有我国对于罪的刑罚是非常重的,那么罪包括哪

些方面的犯罪行为?只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欺骗的手段获

得的资金全不都是属于罪,下面就由律师365来为您具体了

解。

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常常导致受害人家破人

亡,所有我国对于罪的刑罚是非常重的,那么罪包括哪

些方面的犯罪行为?只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欺骗的手段获

得的资金全不都是属于罪,下面就由来为您具体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

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

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罪。

犯罪认定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

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

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

纠纷,不构成。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

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

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

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

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

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

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

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

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

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罪,如果严

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罪处治;

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

则处理。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罪、贷款罪、

融票证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

保险罪、合同罪等。这些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

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

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1]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8日起施行)的规定: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和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

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

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罪包括哪些方面的犯罪行为?最常见得就是借贷不

还和,这两种方式是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后者常常

涉及金额非常广,所有大家一定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受

团伙的欺骗,认清事实的真相,保全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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