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9: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globalsat)

信用卡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罪是犯罪

的一种,该罪和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

犯罪工具进行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

定的解释

2004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

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

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

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

诉。

(二)《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

构成信用卡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

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

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

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

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九、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

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

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

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

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

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

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

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

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10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75

次会议、200911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216日起施行。

○ ○ 九

法释〔200919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1012日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

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

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

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

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

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

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

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

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

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

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

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

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

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

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

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

规定执行。

[4]

五、《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 1998310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

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

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20082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

示》 (浙检研〔200722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

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9]1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

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

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

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

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

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八、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4711

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

意,现答复如下:

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

的,不构成,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定性,

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

或无偿还能力的,以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

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

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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