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商务会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卡拉ok包房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
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 ,计人民币 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 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 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 万元。
(五)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
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
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
进行计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 出资比例承
担。(即承担: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
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
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
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
伙人吴建荣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1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
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
入伙协议;
(二)合伙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
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员退
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款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事后,编制清算
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
伙人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为了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公司经济效益更突出,尽早为所有股东
收回投资本金,公司决定每月拿出总利润10%作为行政管理奖励。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盈利。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箱包(不含印制)(以登记机关核
定为准)。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合伙时间: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缴付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货币认缴出资:
(二)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货币认缴出资:
(三)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计人民币___万元。
(四)合伙人应于_年_月_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
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
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
合伙人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
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的情况;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三)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
新登记,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有关不尽事宜按《合伙企业法》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四)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并盖章:
__年_月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
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
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
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
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
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
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
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
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
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
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
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
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
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
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
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
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
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
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
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
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
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
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
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
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
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
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
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
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
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
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
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
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
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
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
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
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
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
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
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
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
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
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
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
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
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
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
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
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
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
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1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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