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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
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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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
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
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
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
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
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
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
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
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
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
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
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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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
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
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
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
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
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
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
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
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
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
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
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
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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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0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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