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5 02:31: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虚荣的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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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

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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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

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

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

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

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

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

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

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

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

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

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

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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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

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

不同的损失等。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

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

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

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

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

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

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

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

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

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

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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