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遇法定休假⽇怎么算期间?
⽂章以学习《民法典》、《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下简
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相关规定为主,本⽂是个⼈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三篇学习⽂章,对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关于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进⾏分析,供⼤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会
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对照、查阅。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条⽂。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当事⼈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
婚时留出时间给当事⼈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1]。根据《民法典》第1077
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适⽤于夫妻双⽅协议离婚的情形。⾄于离婚冷静期是否适⽤于夫妻双⽅诉讼离婚的情形,则有待
司法实践和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不做讨论。本⽂将结合《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
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2021年1⽉1⽇起施⾏,以下简称“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介绍。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2款:“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
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续,在此期间,任⼀⽅均可以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三⼗⽇内”的计算⽅式。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30⽇。夫妻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有关婚
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离婚冷静期“三⼗⽇内”的起始、终⽌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的次⽇开始计算期
间,期间的最后⼀⽇是法定休假⽇的,以法定休假⽇结束的次⽇为期间的最后⼀⽇。按照条⽂理解,虽然《民法典》第
1款规定的是“三⼗⽇内”,但期间的最后⼀⽇是法定节假⽇的,则“三⼗⽇内”期间所实际历经的时间并⾮只有30天,⽽是
更长的时间。⽐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2013年第3次修正)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
假⽇安排的通知》的规定,2022年6⽉3⽇(周五)为端午节,放假时间为6⽉3⽇⾄6⽉5⽇,⽆论第30天是6⽉3⽇⾄6
⽉5⽇中的哪⼀天,6⽉6⽇才算是期间的最后⼀⽇,即6⽉6⽇过后才算届满“30⽇”,夫妻⼀⽅仍可在6⽉6⽇当天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为周休息⽇。第30天为周休⽇或
者其他的法定节假⽇的,亦按照以上⽅法计算第30天。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离婚冷静期内),任⼀⽅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任⼀⽅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份证和《离婚登记申
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
亲⾃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规定是限定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2021年4⽉30⽇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确定了在辽宁省、⼭东省、⼴东省、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确定了在辽宁省、⼭东省、⼴东省、重
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2021年6⽉1⽇起⾄2023年5⽉31⽇⽌。对
于离婚登记中,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能否跨省、届满30⽇后是否能跨省通办等,这些问题,有待试点中进⼀步的解决。笔
者待之后,官⽅有发布相关内容的,则会再来简单说明。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2款,以及《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
内,双⽅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款规定“30⽇内”起⽌时间的计算⽅
式,同上,此处不再赘述。
三、夫妻双⽅共同申请后,要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离婚,并已经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
⼀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以及《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
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因此,夫妻双⽅不是提交申请就万事简单,还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对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两个30⽇,第1款规定在30⽇的离婚冷静期内,任⼀⽅均可撤回离婚申请。第2款
规定的30⽇,如果双⽅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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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新 著,2021年4⽉第1版,法律出版社,P66。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4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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