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身份信息核查情况说明
1.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
员。
第三条 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
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
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四条 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仔细核查迁移证、诞生落户、
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
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
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构成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看法。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登记重人业务时,要仔细核对派出所
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准时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根据“保留合法真实、
登记非法虚假”的准绳处理。
(一)诞生申报多个户口的,登记无诞生证、假诞生证登记的户
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故弄玄虚非法
落户的,应当登记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缘由形成一人多户,诞生日期全都的(含农历
和公历换算全都),可依据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登记另一个未发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缘由形成一人多户,诞生日期不全都的,分类
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根据户口登记时
间先后挨次,登记其后登记的反复户口;
2、属久居,且不到原始材料、已经无法查证缘由的反复户口,
在仔细调查的基础上,在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诞生日期和姓名的前
提下,可按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登记另一个未发
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协作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
仔细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另一方未发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
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
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登记另一个户口。
第七条 对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准绳登记非法虚假户口后,
逐级上报至其工作单位相应的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
门汇总,将有关状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应的省、市、县(区)人事
组织部门或纪检单位。
第八条 派出所应当向辖区核查对象发放《核实户口通知书》,核
实其真实状况。核查对象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
村(居)委会干部等了解其具体状况。
第九条 派出所对核查对象调查核实后,应在户籍身份信息核查系
统中根据民警核查档案状况,在核查材料一栏照实填报所查的档案,
并根据规定分类处理。
第十条 派出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核查
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如遇特别状况,经县级公安
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派
出所上报的核查状况作出审核审批打算。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涉及本县(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
且派出所处理看法不全都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担任协调处
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后达不成全都看法的,上报设区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状况进行协调,作
出处理看法。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设区市,且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
门之间协调后达不成全都看法的,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处理。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
部门上报的状况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核查对象故弄玄虚非法落户,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
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
《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2. 公民身份证核查不存在的缘由
身份证是法定证件,外市公安部门及银行等社会部门联的不
是户籍信息,也不是身份证信息,是通过公安部供应的核查参考信息。
网上信息没有法律效力。中心银行文件规定,凭身份证等有效证
件银行应予受理,假如银行的确判定不了身份,应出具联网核查单,
居民凭联网核查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盖章后正常办理相关业
务。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众不断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机构
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的问题,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
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
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拒绝”。
因而,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
理相关事务时,只需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
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的,应当为其办理
相关业务;如对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发生疑问时,有关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可以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3. 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
着这首先,你要使用 核查系统查询下你的身份证信息在公安
部系统能否显示正常,在绝牛网可以查询的;假如核查出您的身份证
信息是正常的,说明是银行的系统没有更新,银行的系统一般更新的
比较慢;假如核查出您的身份证信息不正常,那说明地方还没有将您
的身份证信息上传到公安部系统,身份证办理后,由地方一步一步的
上传到公安部系统,这个时间大约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一些偏僻
地区可能需要1年左右。
二代身份证里含有芯片,芯片里有身份证信息,在坐火车时,使
用身份证识别仪,仪器通过芯片刷出身份证信息,所以可以使用的。
4. 如何在公安局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凭当事人有效
证件,关心查询相关户籍信息材料,依法出具相应户籍证明:
(一)公安及其它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因办案需要的;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保卫部门外调、政审需
要的;
(三)有关部门查迷途失踪对象需要的;
(四)邮电、银行、医院、药房等因紧急状况需要查询当事人住
址的;
(五)律师因参与诉讼等活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查询
当事人户籍材料的;
(六)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供应成批公民户籍材料的;
(七)公民个人查询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材料的。
5. 中国公安网身份证查询
公安家份证查询网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网上身份证
查询“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网
址.cn/framework/gongzuo/)。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
予公民。它将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
大量新技术的消失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
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消失
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
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
例》,并且开头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989年9月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头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
式IC卡智能芯片的其次代居民身份证。2021年8月,审议通过《关
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看法》,旨在
便利众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6. 公民身份证核查不存在的缘由
身份证是法定证件,外市公安部门及银行等社会部门联的不
是户籍信息,也不是身份证信息,是通过公安部供应的核查参考信息。
网上信息没有法律效力。中心银行文件规定,凭身份证等有效证
件银行应予受理,假如银行的确判定不了身份,应出具联网核查单,
居民凭联网核查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盖章后正常办理相关业
务。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众不断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机构
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的问题,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
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
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拒绝”。
因而,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
理相关事务时,只需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
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的,应当为其办理
相关业务;如对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发生疑问时,有关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可以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7. 公安局是怎样查身份证记录的
1、一般状况查不到的。除非是有人拿你的身份证去做坏事,
引发了刑事案件,那也得是案发后公安机关才能晓得。
2、身份证的使用记录只能是在公安机关里面才可以查询的,而且,
就算是公安机关也不能随便的查询的,除非是有公务需求他们才可以
去查询别人的身份证使用记录的。只能到公安内网查询,互联网查不
到!
3、身份证是在公安局备案的,一旦一些公民出问题,公安局是可
以很快调出你的身份证信息的。
4、包括你去了哪里,住了哪些宾馆等等。办假的身份证是不能买
火车票的,由于身份证是全国联网的。
扩展材料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
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
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
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
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突发大事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
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分别不怜悯形,实行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参考材料:中国法院网-公民身份证法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1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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