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03:34: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适用于英文)

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相⽐以前的法律,它有哪些

新的规定,下⾯,店铺⼩编就带⼤家⼀起来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变化

200851⽇起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民共和国劳

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

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在许多⽅⾯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受理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

()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

()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

()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

()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在受理范围⽅⾯,调解仲裁法⽐条例更⼴,内容更多、更具体。⾸先调解仲裁法适⽤于⽤⼈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发⽣的劳动争议,⽽条例则是适⽤于企业与劳动者,很明显⽤⼈单位的范围要⼤于企业。其次,调解仲裁法

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纳⼊了受理范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许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关

重要,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弥补了之前的⽴法空⽩。再次,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完善,调解

仲裁法的第⼆条第⼆、三、四、五条款与条例的第⼆条第⼀、⼆、三条款相⽐,在内容上更多、更具体、更明确,扩

⼤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能有效防⽌有关职能部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互相推诿的情况发

⽣。

⼆、处理程序的变化

条例:第⼗⼀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双⽅⾃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当事⼈应当⾃觉履⾏;调解不成的,当事⼈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当事⼈申请调解之⽇起三⼗⽇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起⼗五⽇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作得到强化;

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可把⽭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

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员组成:

()职⼯代表;

()企业代表;

()企业⼯会代表。

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下同)推举产⽣;企业代表由⼚长(经理)指定;企业⼯会代表由企业⼯会委

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

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调解仲裁法:第⼗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page$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的基层⼈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代表由⼯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推举产⽣,企业

代表由企业负责⼈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成员或者双⽅推举的⼈员担任。

解读:调解仲裁法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引⼊了依法设⽴的基层⼈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的具

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整合了社会上现有各种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处

理,进⼀步强化、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作。

四、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延长

劳动法: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

请。

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向对⽅当事⼈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当事⼈同

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解读:⾸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六⼗⽇延长⾄⼀年。其次,调解仲裁法将时效的起算由原来

劳动争议发⽣之⽇起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

断、中⽌的情形以及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情形。上述变化的⽬的相当明确,旨在更

好的维护劳动争议当事⼈的诉权,弥补了之前法律有关仲裁时效相对笼统、不够完整的缺陷,防⽌劳动争议当事⼈错

失维权的契机。

五、仲裁程序的调整

条例: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诉书之⽇起七⽇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

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七⽇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应当⾃收到申诉书副本之⽇起⼗五⽇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

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六条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通知送达当事⼈。当事⼈接到书⾯通知,⽆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条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

即发⽣法律效⼒。

第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之⽇起六⼗⽇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

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

规则:第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起六⼗⽇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

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起五⽇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通知申请⼈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

被申请⼈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

辩书后,应当在五⽇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被申请⼈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第三⼗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前,将开庭⽇期、地点书⾯通知双⽅当事⼈。当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

庭三⽇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起四⼗五⽇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事⼈,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逾期

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组庭、处理的时间,由原来的7⽇受理缩短为5⽇、7⽇组庭送

达缩短为5⽇、15⽇答辩期缩短为10⽇、60⽇审理期限缩短为45⽇、30⽇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为15⽇,⽽且还引⼊了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调解仲裁法将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

延长了1⽇,并引⼊当事⼈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内容。上述变化旨在缩短当事⼈维权时间,从⽽降低当事

⼈的维权成本,防⽌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发⽣,防⽌某些⽤⼯不规范的⽤⼈单位利⽤法律程序拖延或逃避承担法律责

任,尽可能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

六、裁审衔接的调整

条例:第三⼗条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法律效⼒。

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

法律效⼒:

()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

()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第四⼗⼋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九条⽤⼈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

三⼗⽇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page$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可以⾃收到裁定书之⽇起⼗五⽇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条当事⼈对本法第四⼗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法律效⼒。

解读:调解仲裁法在裁审衔接程序上创设了⼀系列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规定了劳动争议⼀裁终

局的⼏种情形,但该规定仅对⽤⼈单位产⽣约束⼒,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其仍然有向⼈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单位对于⼀裁终局的争议案件⼀条法律救济的途径。上述规定的

实施,主要旨在缩短劳动争议当事⼈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当事⼈⾏使诉讼权利的同时,⼤⼤

提⾼案件的处理效率。

七、劳动仲裁的经费保障

条例:第三⼗四条劳动争议当事⼈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政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物价⾏政主管部门规定。

规则: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

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调解仲裁法:第五⼗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降低了劳动争议当事⼈特

别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规范⽤⼈单位的⽤⼯也有⼀定的促进作⽤。

⼋、证据规则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

⼈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新法较为合理地分配了劳动争议当事⼈的举证责任,该条款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证据规则⽅⾯填补了之

前劳动争议处理⽴法上的空⽩点。之前只有在最⾼院处理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有部分条款涉及到劳动争

议案件处理的证据规则。

九、增加了劳动者申请⽀付令的权利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因⽀付拖⽋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民法院申请⽀付令。⼈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付令。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若⽤⼈单位没有在收到⽀付令之⽇起⼗五⽇内履⾏调解协议或者向⼈民

法院提出书⾯异议,则劳动者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付令。申请⽀付令在调解仲裁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将劳动者

的此项权利固定,其⽬的在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者的诉累,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了劳动

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资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劳动仲裁⽅⾯的法律知识。如果对上述

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进⾏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店铺进⾏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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