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
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
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
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
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
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
求作约定。
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
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
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
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
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
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
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
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
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
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进工艺.如无法作到双重搪瓷,就应当坚持原来合同约定的做,不要同意改变为
双重搪瓷。
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难表述的,也可以双方约定封存
样品。同时也可附加文字说明或质量标准.但如样品本身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
付的产品应是没有瑕疵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方提供图纸或技术资料
的,双方同样应有交收记录.对技术指标有不理解的,应该召开双方会议确认,
由提供方作讲解,并且最好作好记录。加工方发现图纸或技术指标有问题的,应
当及时向定作方提出,并定好时间要求定作方及时答复,不答复造成损失(质量
不当、延期交货等)由定作方承担。
4、质量不符的责任: 1)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
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如:电
视是用来看的,根本看不了,或者质量不达技术标准无法使用的)。买方拒绝接
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验收 1、案例中约定国外客户验货造成:1)验收麻烦,本来即使延期交
货也可再验货的,但因费用高而作罢;2)货物运到目的地才验货,也有可能使产
品发生质量问题;3)货物已运到外地是否真地有问题,自己无法亲自确认;因此,
作为卖方约定的验收地点最好在生产厂方,比较方便.也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损
害时,又再发生争议。另外,象案例中再让外商复检,如果有问题,无法确认,
也难以解决. 2、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注意保留对己有利的证据。不但是在验收
方面,其他方面同样存在保留证据的问题。番禺厂本来就知道双重搪瓷容易发生
质量问题,而且惠州公司经办人在发货前看货也已提出质量不好,在这种情况下
惠州公司经办人仍同意发货,且未提出要扣款或退货,此时就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起码让惠州公司按目前质量状况做一个验收,把质量状况确定下来,或确认
目前状况已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将来真有索赔,也有机会减少如:拆箱费、检验
费、减少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的责任等费用,同时因为买方毕竟是惠
州方,即使惠州以国外客户索赔为由拟扣款,番禺厂也可提出其义务对象是惠州,
是惠州同意才出货,对已惠州尽义务。 4、《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
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
验。"《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
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
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
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1)在合同中要约定好检验期限,在卖方发
出验货通知而买方不按时验收的,视为质量合格。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检验的期
间,就使质量的异议期会最长达到两年,这就对卖方不利,当然如果是买方又不
同. 2)作为买方,对与货物应当及时检验,不能等到用时才检验,除非与对方约
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都可追究责任。 3)约定验收方式、标准:检验的方式如
按百分比抽检等,因为有时不可能全部都验,这样约定避免整批货中偶而有不及
格的影响整批货。或以某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等。如是机器设备,不能即
时发现问题,可约定运转多少小时为标准对于验收的问题,在加工承揽合同中,
如果是来料加工的,还有对来料的质量进行约定和验收确认的问题.因为来料的
质量直接影响加工成品的质量,不确认的话,无法确认双方责任。 4)产品质量
异议期的例外:有的产品是有质量保证期的,如食品、洗发水等,食品的质量保
证期一般较短,洗发水等的较长会超过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长短都按质量保
证期。《合同法》第158条第三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
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即如果出卖人本身
是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但又不和对方说,又不是作为次品出售的,
对方就可以有不限制的质量异议期。如果在验货时自己和对方都已知货物有问
题,如对方同意接受,即应做记录。 四、包装 1、在案例中,国外客户也提到了
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不当的包装或生产不当造成.因为搪瓷本身易碎,而且
双重搪瓷更易碎,而事实上产品之所以有爆瓷有很大部分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
因此,包装究竟是否妥当也是争议之一。但如果包装中针对特殊产品约定了明确
的包装要求,则卖方无须再负责. 2、《合同法》第156条规定: “卖方应按约
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
1条(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按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采取
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因此,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包装要求,卖方是否
采取了“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就变成需要卖方据证自己较被动。 3、特殊
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损害的,最好对包装约定地
详细些。五、 违约责任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分
析:违约金是无论有无造成实际损失,只要有违约就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
赔偿金则要实际发生了损失。因此,违约金也可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目的。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即: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付了违约金后仍然要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但除此以外的,如交错货,数量不足等,支付了违约金后,就
无权要求违约方再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如果违约金不足其损害的,可再要求赔偿
不足部分。《合同法》对此部分与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的,以前《经
济合同法》规定的是实际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约定太高的违约责任,实际等于不约定. 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般是按银行逾期
还款的罚息(万分之二每日),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有不同,定金有双倍返还.
定金数额按照担保法规定不高于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违约责任不
能一边倒,无论怎样都要让人觉得双方都有责任,发生争议时,不让对方提出显
失公平。 4、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交易的对象,有可能发生的
风险具体考虑,不应千篇一律。既要考虑对方违约的情况,也要考虑到己方的违
约。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违约形态(如不履行、部分履行、逾期履行),给对方
造成的损害都不同,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可有区别. 如:作为买方 1)向一方
定做或订购某产品是用于在转卖给第三方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按时,
按质量交货,会导致己方被第三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损失赔
偿方法:以第三方索赔的数额为损失额。 2)卖方延期送货(包括因规格或品质
不符而遭甲方退货而延期),卖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买方,如因此而造成买方经济
损失的(包括停工待料工时费、货柜押夜费、客户的索赔等),由卖方负责赔偿.
3)可以约定逾期交货超过一定时间,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按延
期交货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并向卖方追偿因逾期造成的损失。 4)买
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物品不合格,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应按
买方要求时间派人到买方现场处理或拉回,如卖方逾期半个月不作处理,买方可
自行处理,并且要收取处理费(保管费、出卖人工费等)。 5)在质保期内,材料
或物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负责退换,由此造成买不能正
常生产或延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作为卖方: 1)买方逾期未付
货款,可约定按银行逾期付款的罚息付违约金,或可略高。因为法律规定是: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减少。 2)买方不按期提货的,超时一定时间,卖方
可以转卖货物,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出卖后的差额部分还可要求对方赔
偿。加工承揽合同中还可以留置定作物,进行拍卖、以物折价或变卖该物的价款
偿付加工费。但留置后,给定作人的履行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6:3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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