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故意伤害罪
【罪名解析】故意伤害罪
⼀、概念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故意伤害他⼈⾝体的⾏为。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所谓⾝体权是指⾃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
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因此,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伤⾏为是
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战时⾃伤,以逃避履⾏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
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
损害他⼈⾝体的⾏为的⽅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砍
击、棒打⽯砸、⽕烧⽔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拿⼑往⾝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
将⾃⼰眼睛刺瞎的⾏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实施,⼜可以利⽤他⼈如未成年⼈、精神病⼈实施,还可以利
⽤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等实施。既可以针对⼈⾝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可以针对⼈体的
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论是直接由本⼈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论是
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的⼈⾝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
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未过当的,医⽣对病⼈截肢治
病等。经被害⼈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的,这种同意不
能排除伤害⾏为的⾮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的、则可以排除他⼈伤害⾏为的⾮法性。对于具有激烈
对抗性体育运动项⽇中发⽣的伤害⾏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为该项运动项⽬的
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法性。如在⾜球⽐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引起伤害
的动作,⼀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
害罪论处。
3、损害他⼈⾝体的⾏为必须已造成了他⼈⼈⾝⼀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
的是破坏了他⼈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砍断⼿脚;有的是损害了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
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
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部
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
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肢体残废或者毁⼈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健康有重⼤损害
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
满16周岁的⾃然⼈有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为会造成损害他⼈⾝体健康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
的发⽣。在⼀般情况下,⾏为⼈事先对于⾃⼰的伤害⾏为能给被害⼈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
求。⽆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实施的⾏为,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
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死亡的主要标志。
三、认定
(⼀)本罪与⾮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
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般的殴打⾏为,通常只
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
是相对⽽⾔的。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但这种⾏为
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
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
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
是⼀般殴打⾏为。⽽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的因素,看⾏为⼈是否具有伤害他⼈的故意,是有意伤害
他⼈,还是只出于⼀般殴打的意图⽽意外致⼈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拳、踢⼀
脚造成后果的⾏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
必须以造成被害⼈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
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
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
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般情说下,对被害⼈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
伤,决定了对⼈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分重要意义
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过程中对
⽣命均⽆危险,或后只使劳动能⼒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
影响器官功能,⼀般均能⾃⾏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擦伤、剥脱、⼩范围的⽪下⾎肿以及⼀些极轻微的⾻折
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就是看其能否由⾏修复。⼀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术治
疗,⼈体通过⾃⾝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轻伤害在通
常情况下都必须进⾏专门的,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
遗症。
(⼆)本罪与故意杀⼈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故意杀⼈罪⼀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
就⽐较困难:⼀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既遂。⼆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死亡的结果。
⼆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未遂。⼆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命,
希望或放任他⼈死亡结果的发⽣,⽽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体,并不是剥夺他⼈的⽣命。即使伤害
⾏为客观上造成被害⼈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致打击⽅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
况⽽引起。⾏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等
同。同样,也不能将杀⼈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谈。对于故意杀⼈未遂来说,没有将⼈杀死,并⾮由于⾏为⼈主观上
不愿作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作为。被害⼈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在故意
伤害情况下,被害⼈没有死亡,完全是在⾏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为发展过程、犯罪⼯具、⾏凶⼿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
罪⼈与被害⼈平时关系、致⼈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综合分析判断。对于
那些⽬⽆法纪、逞胜好强、动辄⾏凶、不计后果⼀类的侵害⼈⾝权利的⾏为,尽管犯罪⼈与被害⼈之间往往没有利害
关系,犯罪⼈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动机和⽇的,但⾏为⼈在⾏凶时,对⾏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的态度。
所以,应按⾏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为的性质。致⼈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罪;损害他⼈⾝
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为⼈故意的内容。如果⾏
为⼈明知是⾃⼰的⾏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
⼈罪,如果⾏为⼈明知⾃⼰的⾏为会发⽣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
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配、制约客观⾏为;客观⾏为
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
简单地根据某⼀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为⼈主观上有⽆伤害的
故意。过失致死时,⾏为⼈主观上既⽆杀⼈故意,也⽆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
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
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般⽣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为⼈只具有⼀般殴打的意图,并⽆
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
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
意义。
四、处罚
1、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体,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
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其⾏为⼜伤害他⼈⾝体的
⾏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标有“致⼈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
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本条的规定。例如,放⽕、决⽔、爆炸、投毒致⼈重伤的,按本法第
115条定罪量刑;妇⼥或者奸淫幼⼥致使被害⼈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法拘禁致⼈重伤的,按本法第
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三⼗⼋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使⽤暴⼒致⼈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四⼗七条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
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员指使被监管⼈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第⼆扶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三百三⼗三条⾮法组织他⼈出卖⾎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以暴⼒、威胁⽅法强迫他⼈出卖⾎液
的,处五年以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有前款⾏为,对他⼈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摘除节育环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分⼦的联合通知》
(198?12?10)
⼆、以牟利为⽬的私⾃为育龄妇⼥摘除节育环,⽅法粗野,伤害妇⼥⾝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可
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
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杀、⾃伤⾏为的,分别依
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条对于组织和组织、利⽤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以各种⼿段⾮法聚敛的财物,⽤于犯罪的
⼯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
(⼀)关于故意杀⼈、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标准”),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被害⼈⾝
体器官⼤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般残疾(⼗⾄
七级)、严重残疾(六⾄三级)、特别严重残疾(⼆⾄⼀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
参照“⼯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严重残疾”的具体
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段特别残忍,后果特
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死刑(包括死刑,缓期⼆年执⾏)。虽⾼⼈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
若⼲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
⽽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国家⼯作⼈员⾮法拘禁、暴⼒致⼈伤残,从重。(《刑法》第⼆百三⼗⼋条)
⼆、司法⼈员刑讯逼供致⼈伤残,从重。(《刑法》第⼆百四⼗七条)
三、监管⼈员殴打体罚被监管⼈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百四⼗⼋条)
律师温馨提⽰: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起委托辩护⼈,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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