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产法》⼗⼤亮点必看!(附全⽂)
9⽉1⽇起实施
2021年6⽉10⽇,⼗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产
法》将于今⽇起施⾏。
· 新《安全⽣产法》⼗条重点内容汇总:
⼀、建⽴全员安全⽣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系列事故警⽰,⽣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步“责任到⼈”。既要盯住负责⼈,也应“建⽴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产责任制”。新安全⽣产法第五条规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安全⽣产第⼀责任⼈,
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全⾯负责。其他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产⼯作负责。”
“⼀把⼿”职责中⾸次明确“全员安全⽣产责任制”。新安全⽣产法第⼆⼗⼀条规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
安全⽣产⼯作负有下列职责:(⼀)建⽴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产责任制,加强安全⽣产标准化建设;(⼆)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
证本单位安全⽣产投⼊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产安全事故。”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6⽉10⽇,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了修改后的《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 “⽣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条要求:“⽣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产⼯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要求:“⽣产经营单位应当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健全并落实⽣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
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产的重要⼿段。
三、落实“三管三必须”
党和政府⼀直对安全⽣产⼯作⾮常重视,党的领导和“⼀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红头⽂件”,新安全⽣产法此次正式
写⼊法律条⽂中。
预防为主、以⼈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安全⽣产法。新安全⽣产法进⼀步将其提升到了 “⼈民⾄上、⽣命⾄上”的
新⾼度。
安全⽣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到“叠床架
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 新安全⽣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产⼯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产⼯作应当以⼈为本,坚持⼈民⾄上、⽣命
⾄上,把保护⼈民⽣命安全摆在⾸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从源头上防范
化解重⼤安全风险。”“安全⽣产⼯作实⾏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参与、政府监管、⾏业⾃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除
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除
了主要负责⼈是第⼀责任⼈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产⼯作负⼀定的职责,负⼀定的责任。我给
⼤家举⼀个例⼦,⽐如⼀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产第⼀责任⼈。但是还有
很多副职,⽐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安全管理团队
配备得不到位,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安全投⼊不
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产,
我们很多企业⾥⾯都有管⽣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产,不顾安全,抓⽣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
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要义。
四、专职安全⽣产分管负责⼈
9⽉1⽇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
9⽉1⽇起,实施的新《安全⽣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产分管负责⼈,协助本
单位主要负责⼈履⾏安全⽣产管理职责。
从⼀般理解的⾓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产分管负责⼈,也可以不设置
专职安全⽣产分管负责⼈。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 安全⽣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
全⽣产分管负责⼈协助履⾏安全⽣产管理职责。
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新的⽣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从事类的三类
违法⾏为,即使未发⽣安全事故造成⼈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
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为。新安全⽣产法第三⼗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
系⽣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业的⽣产经
营单位使⽤燃⽓的,应当安装可燃⽓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新安全⽣产法第⼀百零⼀条规定:“⽣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
⾏爆破、吊装、动⽕、临时⽤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员进
⾏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产法第⼀百零⼆条规定: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
以下的;⽣产经营单位拒不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
上⼗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产法第⼀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属冶炼建设项⽬和⽤于⽣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的施
⼯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项⽬进⾏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
其他形式⾮法转让施⼯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产法第⼀百零七条规定: “⽣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产规章制
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六、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
安全⽣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产经营单位发⽣的⽣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员伤亡和有
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励”或“应当”投保。新安全⽣产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国家⿎励⽣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
规定的⾼危⾏业、领域的⽣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新安全⽣产法第⼀百零九条规定:“⾼危⾏业、领域的⽣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安全⽣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的。”
七、全⾯加⼤违法的处罚⼒度
全⾯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从业⼈员和事故单位,按⽇连续处罚,甚⾄关闭不安全的⽣产经营单位,加⼤处罚⼒度是新
安全⽣产法的⼀⼤特点。
对主要负责⼈的。新安全⽣产法第九⼗五条规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发⽣⼀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
之四⼗的;(⼆)发⽣较⼤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三)发⽣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
百分之⼋⼗的;(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百的。”
对其他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的。新安全⽣产法第九⼗六条规定:“⽣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和安全⽣产管
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导致发⽣⽣产安全事
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年年收⼊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产经营单位的按⽇连续处罚。新安全⽣产法第⼀百⼀⼗⼆条:“⽣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
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之⽇的次⽇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
处罚。”
对⽣产经营单位的关闭。新安全⽣产法第⼀百⼀⼗三条规定:“⽣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的,负有安全⽣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情节严重的,终⾝不得担任本⾏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存在
重⼤事故隐患,⼀百⼋⼗⽇内三次或者⼀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政处罚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
律、⾏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产条件,导致发⽣重⼤、特别重⼤⽣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
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对事故单位的。新安全⽣产法第⼀百⼀⼗四条规定:“发⽣⽣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发⽣⼀般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上⼀百万
元以下的;(⼆)发⽣较⼤事故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三)发⽣重⼤事故的,处⼆百万元以
上⼀千万元以下的;(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千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发⽣⽣产安全事故,情
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数额的⼆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产经营单位处
以。”
⼋、从只“管⼈”到要“管⼼”
安全⽣产法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员严格执⾏本单位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新安全⽣产法第四⼗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员的⾝体、⼼理状况和⾏为习惯,加
强对从业⼈员的⼼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产责任,防范从业⼈员⾏为异常导致事故发⽣。”
从业⼈员的义务。新安全⽣产法第五⼗七条规定:“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劳动防护⽤品。”
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劳动防护⽤品。”
九、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
新安全⽣产法第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安全⽣产违法⾏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员的安全⽣产违法⾏为信息;对违法⾏为情节严重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员,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然资源主管部门、⽣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有关⾦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员采取加⼤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
⽬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业或者职业禁⼊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 “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加强对⽣产经营单位⾏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和公开,对⽣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作⽇内
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强化对违法失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员的社会监督,提⾼全社会安全
⽣产诚信⽔平。”
⼗、对平台经济⼈员的安全保障
加⼤对平台经济从业⼈员的安全保障。新安全⽣产法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业、领域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
业、领域的特点,建⽴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产责任制,加强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履⾏有关安全⽣产义务。
新安全⽣产法第⼗条第⼆款规定:“对新兴⾏业、领域的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
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前,我国各类功能区的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量,但各类功能区的
安全⽣产监管体制是近年来安全⽣产⼯作⾯临的难题,⼀些⽣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
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新安全⽣产法规定,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产监管⼒量建设,制定相应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民政府有
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职责。
点击查看全⽂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2021全⽂.docx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产举报
12350
往期回顾
省安委会公布2021年安全⽣产专项巡查正反⾯典型
省应急厅部署深化中央巡视整改和危化品安全监管等⼯作
江西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管理装备规划出台全⾯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和⽔平 揭晓!第⼗六届井冈⼭安全发展论坛优秀
论⽂获奖名单公布
转发,点赞,在看,安排⼀下?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3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08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