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3: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huanqiushibao)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的定义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

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

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

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

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1恶意磋商

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

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

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

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

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

没有得到进()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是指当事人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诚实信用原

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行为,又适用于民

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

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种情况包括:(1)、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的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2)、违反初步协议或者许诺。例如,张某与某医院商定捐款500万元改建住院

大楼,张某承诺捐款5月到账,要求医院提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事后,

医院将旧住院大楼拆掉,并贷款200万元。后张某以经济危机、公司亏损为由

拒绝捐款,给医院造成损失。(3)、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造成对方当事

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如商场地滑,致使顾客摔伤。(4)、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如从上海开往北京的列车乘务员无正当理由拒载。(5)、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

未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现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未

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

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

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

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

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

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

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

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

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

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

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

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

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

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

造成的损害赔偿。

二、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

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

;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赔偿范围说法不一,相关案

例以及学者观点基本都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该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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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7%BC%94%E7%BA%A6%E8%BF%87%E5%A4%B1%E8%B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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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7-18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海民(商)初字第42599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即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从上述规定来看,缔约责任责任应包含三方面法律特征:一是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二是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三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

的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

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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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期: 2014-03-18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新民二终字第6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间接损失是指缔约一方能够

获得的各种机会,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

因《投资协议书》被确认无效给我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履行合同所筹措和支付的资金

及其利息损失;间接损失是我丧失与第三人签约的机会(转让或出资等)及房屋升值的

损失。

原审法院仅对我的直接损失予以认定,未支持间接损失明显存在错误。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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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期: 2015-08-28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嘉商终字第444

对此,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包括因

缔约过错行为导致相对方财产的直接减少,即直接损失,也包括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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