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使用抓获在逃人员
《移交、接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刑[200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刑侦(警)总队、刑侦处,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
为规范已被抓获的在逃人员移交、接收工作,防止发生虚报抓获单位的不良
现象,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
号)中规范了抓获在逃人员的移交、接收手续。为正确使用《移交、接收说明》,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制与使用
(一)印制。《移交、接收证明》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安排本地各级公
安机关依照《移交、接收证明》式样自行印制。
(二)使用。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押回审理。
接收前,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开具《移交、接收证明》,并从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
门申领该在逃人员的“撤销授权密码”填入《移交、接收证明》。接收时,立案
地公安机关的接收人员要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交《移交、接收证明》,并如数兑
现奖金。抓获地公安机关接到《移交、接收证明》后,要依据“撤销授权密码”
上网确认,并将抓获单位、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填入《在逃人员撤销表》后,
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备案。同时,在《移交、接收证明》中加盖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含县级公安机关)公章后与立案地公安机关的接收人进行交接。交
接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将《移交、接收证明》原件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立案地公
安机关。交接中发生未兑现奖金情形时,抓获地公安机关凭《移交、接收证明》
复印件向抓获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地公安机关兑现奖金。抓获地的省
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
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的要求进行集中兑现。
二、制作方法
《移交、接收证明》是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接交被抓获在逃人员、兑现缉捕奖
金、杜绝发生虚报抓获单位不良现象的一种证明,具有自身的特点。各级公安机
关在填写时,要文字清晰、内容清楚、事理分明、要求明确,充分发挥《移交、
接收证明》的作用和便于整理、装订、保存和查阅工作。《移交、接收证明》是
一种填空类证明,分为正页和存根两联。
(一)正页,是交接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凭证。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首部。
由证明名称、证明编号组成。证明名称已印制完成,只有证明编号需要填写。
填写时,将省、地、市、县(区)级公安机关简称、年度、《移交、接收证明》
编号填入空项内。即: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移交、接收证明》的编号
为:(辽鞍铁东)公接交[2002]0001号。
2、正文。
由抓获地公安机关、执行人、嫌疑人姓名、在逃人员编号、撤销授权密码、
奖金数额、向未兑现奖金的省级公安机关申领奖金、缉捕在逃人员的法律手续栏
目组成。填写时,抓获地公安机关栏应填写全称;执行人栏填写带队人和同行1
人的姓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栏应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移交2人(含2人)以上
时,应逐人填写,每份《移交、接收证明》只能接交1名被移交人;在逃人员编
号为“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该在逃人员编号;撤销授权密码是立案地公安机
关在接交前向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领的8位“撤销授权密码”;奖金数额应
按照“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标明的奖励金额填写,并在接交时如数兑现;未
能在接交时兑现奖金,应在正文中注明,并写明可向立案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申领
奖金;移交中,除携带法律手续复印件外,还应在正文中标明法律手续编号。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区公安分局:
我局工作人员刘XX、王XX前往你局接收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XX(在逃人员
编号:
T2103***************,撤销授权密码:********),请予办理,并兑现奖
金1000元。如发生未兑现奖金,请凭此证明向辽宁省公安厅领取兑现奖金。
附:法律手续《逮捕证》(编号:辽公鞍捕字[2001]001号)
3、尾部。
包括立案地公安局、分局、处印,正文制作日期。最后是被移交人涉嫌的罪
名、姓名、移交日期、兑现奖金数额、接收人签名、抓获地公安局、分局、处印
和制作日期。填写时,立案地公安局、分局、处印章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县
级公安机关)公章;正文制作日期与立案地公安局、分局、处批准签发的年、月、
日相同;被移交人涉嫌的罪名、姓名与“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的信息资料中涉
嫌的罪名和正文中被接收人姓名一致;移交日期为立案地与抓获地公安机关接交
日期;奖金兑现数额应与正文中注明的奖金相同;接交后,接收人要签字,移交
的公安机关要盖章,并在相应的制作日期栏填入接交日期。
例:被移交人涉嫌的罪名、姓名、移交日期、兑现奖金数额、接收人签名、
抓获地公安局、分局、处印和制作日期的填写方法:
我局抓获的涉嫌犯罪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胡建中,于2002年2月17
日移交接收人押回审理,并已兑现奖金1000元。
接收人:张XX(签字)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印)
2002年2月17日 2002年2月17日
如未兑现奖金,应填写为:
我分局抓获的涉嫌犯罪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胡建中,于2002年2月
17日移交接收人押回审理,并未兑现奖金1000元。
接收人:张XX(签字)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印)
2002年2月17日 2002年2月17日
(二)存根。
它是制作后由签发地公安机关留存备查的重要依据。《移交、接收证明》存
根中涉及的内容为:证明编号、发往机关、简要内容、签发人、承办人、签发、
制作日期栏目。制作时,证明编号、发往机关栏要与正文中证明编号、抓获地公
安机关栏相同;简要内容中要写明前往抓获公安机关接收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姓
名,简要情况和前往的执行人姓名;承办人及制作日期由承办人签名,并写明制
作的年、月、日;《移交、接收证明》制作完毕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分割线部分应填写《移交、接收证明》序号,并在骑缝处加盖县级公安机关公章。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履行接收、移交在逃犯罪嫌疑人工作,规
范移交在逃人员手续,杜绝虚报抓获单位的不良现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报告,《移交、接收证明》4月1日启用。
公安部刑侦局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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