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
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豫民终1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静周新峰尚可
【审理法官】王静周新峰尚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冲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何旺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齐俊杰河南路
德律师事务所;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范晶河南亚银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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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孙首备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刘珂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冲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何旺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齐俊杰河南路德
律师事务所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范晶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
孙首备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刘珂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冲何旺旺齐俊杰张随喜杨军锋范晶孙首备刘珂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河南亚银律师
事务所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观点】一、关于雏鹰公司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中原小额贷
款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上述深圳泽赋基金转账给雏鹰公司的款项,
发生在上述增资款的循环流转中,均系雏鹰公司把投资款汇入泰元公司账户,泰元公司把资
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账户,合作社及其他单位又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基金的账户,
深圳泽赋基金又把资金转给雏鹰公司。首先,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是出借
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是借款人,雏鹰公司、侯建
芳、李俊英是担保人,2018年8月9日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又追加了泰元公司作为担保
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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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雏鹰公司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泰元公
司、深圳泽赋基金、多家养殖合作社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对公客户对账单》及
其他支付凭证,结合《银行询证函回函》,可以还原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增资款项的流向。
以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88的账户出资情况为例:2018年5月28日
10时56分24秒前,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88的账户转账3.81亿
元,泰元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将款项转给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天顺养殖专
业合作社等8家养殖合作社。根据深圳泽赋基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00006的
账户显示,上述8家养殖合作社及河南庚良商贸有限公司、卫辉市贵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
三家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将3.81亿元人民币转入深圳泽赋基金账户,深圳泽赋基金在收
到上述款项后即将3.81亿元款项转给雏鹰公司。 同日,雏鹰公司还向泰元公司另外的
五个账户支付了出资款,分别是:2018年5月28日12时43分26秒前,向泰元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41×××88账户转账3.81亿元;2018年5月28日14时18分30秒--14时20分30
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郑银村镇银行50×××51的账户转账3.81亿元;2018年5月28
日14时18分30秒--16时05分0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郑银村镇银行50×××43的账
户转账3.802亿元;2018年5月28日17时36分59秒--18时00分0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
新郑农商行00×××12的账户转账3.28亿元;2018年5月28日19时06分01秒--19时
18分0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农商行00×××12的账户转账3.25亿元。以上五个账户
的出资共计17.952亿元,资金流向与例举的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41×××88的账户转账3.81亿的资金流向大致相似。 以上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六轮出资共
计21.762亿元,直接或通过其他主体又回到了雏鹰公司。这也与泰元公司出具的《增资事项
说明》中“2021年5月28日,雏鹰公司把第一笔投资款38100万元汇入泰元公司账户,然
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形式把资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账户,然后合作社及其他单位
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基金的账户,深圳泽赋基金收回债权投资,深圳泽赋基金通过减资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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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退回雏鹰公司账户,雏鹰公司再以投资款形式汇入泰元公司账户,如此循环做了柒次”的
内容相印证。 雏鹰公司主张2018年5月28日其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款项系深圳泽
赋基金向其支付的减资款,其并未抽逃出资,并提交了雏鹰公司《关于减少对产业基金认缴
额的公告》、2018年8月13日深圳泽赋基金《2018年第三次合伙人会议决议》。对此,本
院认为,首先,上述深圳泽赋基金转账给雏鹰公司的款项,发生在上述增资款的循环流转
中,均系雏鹰公司把投资款汇入泰元公司账户,泰元公司把资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
账户,合作社及其他单位又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基金的账户,深圳泽赋基金又把资金转给雏
鹰公司。款项并非实质来源于深圳泽赋基金。其次,根据深圳泽赋基金《2018年第三次合伙
人会议决议》显示,深圳泽赋基金的合伙人召开会议,决议退还合伙人雏鹰公司20亿元出资
份额的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而雏鹰公司在2018年5月28日就收到深圳泽赋基金的转
账17.482亿元,时间上存在矛盾,数额上也不对应;第三,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雏鹰公司目前在深圳泽赋基金的出资额仍是37.5亿元,并不显示有20亿元的减资。综
上,雏鹰公司称其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17.482亿元款项系减资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
据,原审认定雏鹰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雏鹰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泰元公司不能清偿
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新郑农商银行是否存
在虚假验资,是否应当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通事务
所是否存在虚假验资行为,是否应当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的问题。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上诉称若没有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在验资中的过错行
为,泰元公司就不会增资成功,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会因为信赖泰元公司的增资,从而签
订《三方合作协议》放弃权利接受泰元公司的担保,最终遭受损失,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
务所的过错行为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是出借
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是借款人,雏鹰公司、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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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李俊英是担保人,2018年8月9日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又追加了泰元公司作为担保
人。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在“2018年6月13日,网络媒体出现对丙方(雏鹰
公司、侯建芳、李俊英)的负面信息及其他一系列相问题,丙方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并波及乙方
(借款人)”的情况下,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预判到雏鹰公司的经营问题波及到借款人,对
其债权实现构成重大威胁,在此情况下,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采取如通过诉讼、保全等积
极措施实现、保障债权,而是在2018年8月9日,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接受泰元公司提
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意“还旧借新、对违约行为不起诉、不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上
报不良”。此种商业安排,可能会增加贷款回收的概率,也可能增大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
对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应当有预判并自行承担。
其次,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郑农商行、正通事务所承担责任需基于中原小额
贷款公司在追加泰元公司作为担保人时,使用了正通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郑农商
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本案中,泰元公司主张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其担保
时,其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泰元公司2016、2017年的年报,2018年3、5、6、7月的
报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提交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接受泰元公司的担保,系基于泰元
公司的增资行为,或使用了正通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郑农商银行出具的《银行询
证函回函》。原审认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主张其贷款未收回的损失与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
务所的验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对新郑
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原小额贷
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一审判决未确定雏鹰公司、吉腾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本院予以补正。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99150元,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573303元,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5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9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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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99150元,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5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的来源。2018年8月9
日,甲方(贷款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乙方(借款人)昊源公司、鹅宿公司、丙方(保证人)雏
鹰公司、侯建芳、李俊英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一份,约定:2017年8月29日甲方向乙方
昊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8月28日;2017年11月22日,
甲方向乙方鹅宿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1日。上述两笔
贷款的担保方式均为由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李俊英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13日,网络媒体出现对丙方的负面信息及其他一系列相关问题,丙方流动性出
现困难并波及乙方。截至2018年7月31日,乙方均未向甲方支付2018年7月当月的应付利
息。鉴于以上情况,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对于乙方上述拖欠利
息的违约行为,甲方承诺不起诉、不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上报不良。二、乙方昊源公
司在甲方的贷款于2018年8月28日到期时,甲方同意办理还旧借新。丙方同意为乙方昊源
公司在甲方因还旧借新所形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乙方均应在2018年8月
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份的利息,并保证在甲方贷款存续期间不再发生拖
欠利息等违约情况。一旦乙方再发生拖欠利息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
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四、鉴于河南省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对甲方的各项监管规定,乙方
鹅宿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向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若无能力全部偿还,乙方鹅宿公
司保证应至少向甲方归还截至贷款到期日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50%,丙方督促乙方履行相应
的贷款本息偿还义务并对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方同意追加泰
元公司为乙方在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丙方同意其与泰元公司为乙方在甲方
贷款的共同连带保证人,为乙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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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丙方(自然人)签字按手印,且泰元公司的担保手续
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一审法院2019年8月30日出具的(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
判决书显示,一、鹅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680436.65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罚息自2019年3月21
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
2096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每年度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
过5000万元本金的24%);二、鹅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律师代
理费160758元;三、侯建芳、李俊英、泰元公司、雏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81元,保全费5000
元,由鹅宿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泰元公司、雏鹰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
23日作出(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昊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12964.28元(暂时计算
至2019年3月20日;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逾期利息、以2718055.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复
利);二、昊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律师费用158632元;三、侯
建芳、李俊英、雏鹰公司、泰元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昊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侯建芳、李俊英、雏鹰公司、泰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昊源公司追偿;四、驳
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3085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509元,由昊源公司、侯建芳、李俊
英、雏鹰公司、泰元公司负担299598元,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负担13911元。 一审法院
依据(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01
执152号执行裁定,认为一审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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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依据(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于2020
年5月26日作出(2020)豫0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
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注册
资本变更的背景和目的。泰元公司2018年5月23日《股东会决议》载明,经代表公司表决
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一、一致通过公司增资扩股,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8.60亿元增资至人民币30亿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雏鹰公司认缴人
民币175500万元;由新股东吉腾公司认缴人民币38500万元。二、所有新增注册资本认缴价
为认缴额的124%,即溢价24%认缴,由前述股东在2018年5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按认缴价
缴付。三、未增资股东放弃对上述新增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四、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及其
出资情况如下:雏鹰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95000万元,比例为65%;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出资额为人民币4155万元,比例为1.39%;吴跃军出资额为人民币16189.38万元,比例为
5.40%;李杰出资额为人民币3175万元,比例为1.06%;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720万元,比例为0.24%;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8461.54万元,比例为6.15%;郑义出资额为人民币15384.62万元,比例为5.13%;马兰周
出资额为人民币8414.46万元,比例为2.80%;吉腾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8500万元,比例
为12.83%。五、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暂不作调整。六、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七、向
市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申请材料,向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020年6月30日的《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事项说明》载明,从2017年下
半年开始,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货币财政政策由偏松变为偏紧,金融去杠杆,货币供应量
吃紧,国内各家金融机构纷纷压缩贷款规模(银行抽贷),企业经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企
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受限,雏鹰公司及其上下游客户和合作单位同样面临上述困难。为了得到
银行的信贷支持,经跟银行协商,先存款后按1比2的比例贷款。雏鹰公司及其他股东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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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泰元公司增资,通过泰元公司向银行存款,然后银行向雏鹰公司上下游客户按照
1比2增信贷款,这样一方面解决了雏鹰公司上下游客户及养殖合作社的资金紧张状况,另
一方面养殖合作社把从雏鹰公司借的资金归还雏鹰公司,也缓解了雏鹰公司的资金紧张局
面。雏鹰公司谈妥了几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向泰元公司增资,但对方要求雏鹰公司先把泰
元公司担保的注册资金增资到30亿元后,这几家公司才对泰元公司增资,使泰元公司的注册
资金达到60亿元。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把第一笔投资款38100万元汇入泰元公司账
户,然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形式把资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账户,然后合作社及其
他单位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收回债权投资,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减资
把资金退回雏鹰公司的账户,雏鹰公司再以投资款形式汇入泰元公司账户,如此循环做了七
次,同时吉腾公司也向泰元公司增资了38500万元,这样泰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了30亿
元,只等6月份其他机构增资。但是2018年6月14日,媒体的,掀起了轩然大
波,紧接着各家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开始催收贷款,原来谈妥的向泰元公司增资的
几家机构也收回承诺,不再增资,增资事项完成了前半部分就这样搁浅了,从而造成了现在
这样尴尬的局面。 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
示,泰元公司的注册资本30亿元,核准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
的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13
笔款项共计4.12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
作社、新郑市安港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
社、新郑市鑫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保华养殖专业合作
社各1笔4900万元,转让出至新郑市松坡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800万元,共计4.3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8年5
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1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永和养殖专业合作
社、新郑市中天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壮壮养殖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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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新郑市全喜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浩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百猪屯养殖专业合作
社各7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鑫润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800万元,共计3.81元。 中
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50×××51的《对公客户对账单》显示,2018年5
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1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道合养殖专业合作
社、新郑市鹏辉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晟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新
郑市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四季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新
郑市昌运养殖专业合作社各1笔分别为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4900
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3800万元,共计3.81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
公司账号为50×××43的《对公客户对账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
款项共计3.802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郑州市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8520万元、新郑市鹏辉
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晟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启航养殖专
业合作社、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四季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昌运养殖专
业合作社各1笔分别为302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
元、5000万元、5000万元,共计3.802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
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
转入1笔款项共计3.28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超辉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誉和养殖
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文华养
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各1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锐龙养殖专
业合作社账户1笔3400万元,共计3.28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
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
公司转入1笔款项共计3.25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河南超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账户1笔款项
2.79亿元,转出至新郑市鑫德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款项4900万元。吉腾公司转入1笔300
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吉腾公司1笔300万元。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强盛养
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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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各1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1笔3400万
元,共计3.28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
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吉腾公司转入3.28亿元,泰元公
司转出至河南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亿元,吉腾公司又转入1.494亿元。 新郑市超
辉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泰
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0笔共4900万元。 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
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笔共4900万元。 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
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共1500万元;
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社3笔共11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鑫牧养
殖专业合作社3笔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荣泰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800万
元。 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
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500万
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渊博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1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筑
梦成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6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金生华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
1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00万元。 新郑市金文华养
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
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
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社7笔共3400万元。 新郑市锐
龙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泰
元公司转入34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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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6笔共28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600万元。 新
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
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0笔共4900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电(信)汇凭证显示,2018年
5月28日,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雏鹰公司4次分别转款
3.81亿元、3.81亿元、3.81亿元、2.9亿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系统内往来凭
证显示,2018年5月28日,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雏鹰公
司转款3.25亿元、2.802亿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进账单显示,雏鹰公司分别
进账3.25亿元、2.802亿元。 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河
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新郑市牧阳养
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
郑市金保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安港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
1000万元;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鑫达养殖专业合作社
转入10笔共4600万元;河南庚良商贸有限公司转入2笔共1.042亿元;新郑市金昌养殖专
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卫辉市
贵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1笔7000万元;桃南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2笔9080万
元;从该账户转款到雏鹰公司2笔共3.81亿元;新郑市永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
1500万元;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鑫浩养殖专业合作社
转入7笔共3500万元;新郑市鑫润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7笔共3300万元;新郑市壮壮养殖
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百猪屯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7笔共3500万元;新
郑市全喜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中天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
1500万元;河南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4600万元;陕县永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
11笔共5000万元;桃南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920万元;卫辉市道香养殖专业合
作社转入11笔5000万元;河南筑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0笔5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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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雏鹰公司1笔3.81亿元;新郑市道合养猪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鹏辉
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晟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
元;新郑市天蓬园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
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昌运养殖专业
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四季发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卫辉市
丽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5000万元;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080万
元;卫辉市胖胖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雏鹰公司1笔3.81
亿元;郑州市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转入18笔共8520万元;卫辉市振宏养殖专业合作社转
入10笔共5000万元;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转入29笔共1.45亿元;从该账户转出
至雏鹰公司1笔2.802亿元;新郑市超辉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誉
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
元;新郑市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
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6笔共2800万元;新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
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卫辉市荣
泰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800万元;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5000万
元;卫辉市渊博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金生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
笔共1000万元;卫辉市筑梦成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6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雏鹰公
司1笔3.25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雏鹰公司账号为16×××5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郑市薛店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显示,2018年5月28日,
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入2笔款项分别为2.9亿元、9100万
元。 吉腾公司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郑州
迅腾贸易有限公司转入4笔共4.804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泰元公司3笔共4.804亿元;泰
元公司转入1笔3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1笔300万元。 郑
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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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青燕转入2笔分别为300万元、4900万元;河南超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2.79
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吉腾公司300万元、2.79亿元、4900万元;王晶晶转入1笔300万
元;河南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1.464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吉腾公司1.494亿
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19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雏鹰公司于
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转款19笔共7.62亿元。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4份河南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行内转账显示,雏鹰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转款3.25亿
元、3.28亿元,共计6.53亿元。吉腾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转款1.494亿
元、3.28亿元,共计4.774亿元。 四、《银行询证函》和《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
年5月28日,泰元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载明:
本公司聘请的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
审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出资(股
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及事项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
函下端“数据及事项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列明不符事项”处列明不符
事项。回函请直接寄至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载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公司出资
者(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币种:人民币):缴款人雏鹰公司,缴入日期2018年5月
28日,金额3.81亿元,款项用途为持入资本金。 第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
5月28日,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
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4:18:30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4:20:30时止,泰元
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如下: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
币,金额3.81亿元,摘要投资款。 第二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云港路支行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
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4:18:30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6:05:00时止,泰元
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如下: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
币,金额3.802亿元,摘要投资款。 第三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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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
年5月28日17:36:59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8:00:0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
金情况列示如下: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元,金额3.28
亿元,摘要投资款。 第四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
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
19:06:01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9:18:0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
如下: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元,金额3.25亿元,摘要
投资款。 第五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9:53:29时
起至2018年5月28日19:55:29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款人吉
腾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19:54:29,币种人民币,金额3.28亿元,摘要投资
款。 第六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20:20:44时起至
2018年5月28日20:22:44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款人吉腾公
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20:21:44,币种人民币,金额1.494亿元,摘要投资款。
五、验资报告。2018年5月28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泰元公司出具郑正
通验字[2018]第05-01号《验资报告》,主要内容有: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
托,审验了泰元公司截至2018年5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
全体股东及泰元公司的责任。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对泰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结合泰元公司
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泰元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8.6亿元,实收资
本人民币8.6亿元。根据泰元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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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元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1.4亿元,增加实收资本人民币21.4亿元,由原股东雏
鹰公司和新增股东吉腾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
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亿元。经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至2018年5月28日
止,泰元公司已收到股东雏鹰公司和吉腾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人民币
21.4亿元。股东以货币出资21.4亿元,本次货币出资占本次实收资本的100%,累计实收资
本占注册资本的100%。同时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注意到,泰元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
资本人民币8.6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8.6亿元,其中:第一次出资3亿元,已经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验,并于2014年6月27日出具亚会(沪)验字
(2014)04号验资报告;第二次出资5.6亿元,已经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
2018年4月19日出具郑正通验字[2018]第04-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5月28日
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亿元。本验资报告供泰元公
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
为是对泰元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
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1:新增注册资
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附件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新增实收资本一栏中,雏鹰公司货币出资17.55亿元,
吉腾公司货币出资3.85亿元,共计21.4亿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显示,
泰元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前后,雏鹰公司增加货币出资17.55亿元,吉腾公司货币出资3.85亿
元。 六、其他。2020年7月17日,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新郑农商
银行薛店支行关于未留存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5月
28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到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询证关于吉腾公司向泰元公司有
关投资款的缴存情况,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就所询客观事实,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回函,并未对其出具的询证函进行加章确认和留存。 2020年8月21日,新
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新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关于未留存郑州正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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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询证函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5月28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到新
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询证关于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有关投资款的缴存情况,新郑农商银行龙
王支行就所询客观事实,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回函,并未对其出具的询证函
进行加章确认和留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泰元公司在生效的(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
判决、(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中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享有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
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泰元公司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雏鹰公司、吉腾公司作为泰元公
司的股东于2018年5月28日以增资的名义向泰元公司账户多次转款后,又于当日通过新郑
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深
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数十个单位的银行账户,直接或者间接
将其转入泰元公司的款项回转至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雏鹰公司、吉腾公司上述行为应认定
为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且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分别达到17.55亿元以上、
3.85亿元以上。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范围内,雏鹰公司应当在其未履行出
资、抽逃出资数额17.55亿元的范围内、吉腾公司应当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额3.85
亿元的范围内对(2019)豫01民初1173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项下泰元公司
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
司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
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一项“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
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
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和第五项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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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办理”的内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使用新郑农商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
函回函》或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等与雏鹰公司或泰元公司进
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且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本
验资报告供泰元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泰元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
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因
此,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新郑农商银行、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
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
判新郑农商银行在虚假验资11.304亿元范围内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未足额清偿部
分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改判正通事务所在虚假验资21.4亿元范围内
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未足额清偿部分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依法
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
在验资中存在重大过错。1.新郑农商银行违规使用泰元公司一般账户进行验资,且验资期间
资金多次转出。新郑农商银行在明知为验资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有明显瑕疵的回函,且
未作任何风险提示,持续协助泰元公司虚假增资,新郑农商银行存在明显过错。2.泰元公司
系受强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资过程更应审慎。2018年5月28日共计8份询证函及回函
的形成过程明显不合常理,且正通事务所未认真审查存在明显瑕疵的询证回函,存在明显过
错。《验资报告》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5月28日,但所附的一些材料却晚于该日期,《验
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二、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与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重大
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使用《银行询证函
回函》、《验资报告》与泰元公司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是错误的。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基
于对泰元公司增资21.4亿元的合理信赖,与雏鹰公司等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在泰元公
司提供担保后履行《三方合作协议》项下关于不起诉、不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上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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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约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泰元公司根据正通事
务所、新郑农商银行分别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完成虚假增资,中
原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对泰元公司验资事实而与其进行经济往来而遭受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泰元公司具有从事融资性担保的资质,其注册资本依规定应为实缴的货币资本。工
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而工商登记关于注册资本的变更系基于《验资报告》、《银行询证
函回函》。若泰元公司无此次增资事宜,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不会接受担保,不会在雏鹰公司
具备担保能力时丧失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良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基于泰元公司增
资事实而接受其担保属于对《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使用。三、一审判决未认
定正通事务所、新郑农商银行出具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事实
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雏鹰公司、吉腾公司的增资属于虚假增资,《验资报告》、
《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然属于不实、虚假验资报告和资金证明,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任何评
价和认定。四、一审判决以《验资报告》记载内容为由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明
显错误。《验资报告》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免除正通事务所责任的依据,《关
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已经
明确了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民事责任的承担,仅凭《验资报
告》记载的内容即免除制作者的法定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正通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明显属于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故《验资报告》上述内容不能作为其免责理
由。此外,依据《验资报告》记载的内容免除新郑农商银行的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综上,
请求支持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雏鹰公司述
称,在雏鹰公司上诉状中论述了雏鹰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雏鹰公司责任不成
立的基础上,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责任更无从谈起。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
的上诉,吉腾公司述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泰元公司述称,一、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共
收到雏鹰公司、吉腾公司增资款265360万元,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的形式把上述增资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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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41家单位。据说,以上单位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2016年和2017年从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泽赋基金)的借款。二、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追
加泰元公司时,泰元公司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2016、2017年的年报,2018年3、5、
6、7月的报表,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泰元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2018年5、6、7月
的报表上显示货币资金很少,这一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是明知的。雏鹰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波
及到泰元公司,2018年8月份,泰元公司已经没有担保能力,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泰元公
司作为担保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真正目的是把其自身在贷款经营中的
失误转嫁给泰元公司及其他人。 雏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原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事实与
理由:一、雏鹰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事实。根据泰元公司工商登记档
案、雏鹰公司及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雏鹰公司依法完成了对泰元公司
的增资义务。雏鹰公司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款项系减资款,有减资公告、深圳泽赋基金的
会议决议为证。二、原审判决认定雏鹰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超出了中原小额贷
款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虚假出资”与“未履行出资、抽逃出
资”是不同的概念。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表述为“虚假出资”,而一审判决认定雏鹰
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三、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在郑州中院(2019)豫01民初
1173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中,雏鹰公司已经因同一合同关系承担了保证
责任,而一审判决又判决雏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导致雏鹰公司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被判决
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属于责任承担的竞合,侵害了雏鹰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支持
雏鹰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上诉称若没有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在验
资中的过错行为,泰元公司就不会增资成功,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会因为信赖泰元公司的
增资,从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放弃权利接受泰元公司的担保,最终遭受损失,新郑农商
银行、正通事务所的过错行为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新郑农商银行、
正通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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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未确定雏鹰公司、吉腾
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本院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
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民终1034号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冲,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旺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
市中华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
8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书臣,该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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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开区波玛路拉萨建材交易
中心20栋4楼05铺。
法定代表人:马华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首备,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玉前路中段西
侧。
法定代表人:王子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雏
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农商银行)、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通事务所),
一审被告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腾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元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腾公司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
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经过多次催缴,吉腾公司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我院
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其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年9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
行开庭,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冲、何旺旺,雏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齐俊杰,新郑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喜,正通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
锋,吉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首备,泰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子凡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9月22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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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冲、何旺旺,雏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杰,新郑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随喜,吉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首备到庭参加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2.依法改判新郑农商银行在虚假验资11.304亿元范围内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
务未足额清偿部分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改判正通事务所在虚假验
资21.4亿元范围内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未足额清偿部分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在验资中存在重大过错。1.新郑农商银行违规使用泰元公司
一般账户进行验资,且验资期间资金多次转出。新郑农商银行在明知为验资使用的情况
下,仍然出具有明显瑕疵的回函,且未作任何风险提示,持续协助泰元公司虚假增资,
新郑农商银行存在明显过错。2.泰元公司系受强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资过程更应审
慎。2018年5月28日共计8份询证函及回函的形成过程明显不合常理,且正通事务所未
认真审查存在明显瑕疵的询证回函,存在明显过错。《验资报告》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
5月28日,但所附的一些材料却晚于该日期,《验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二、中原小
额贷款公司的损失与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重大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
决认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使用《银行询证函回函》、《验资报告》与泰
元公司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是错误的。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对泰元公司增资21.4
亿元的合理信赖,与雏鹰公司等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在泰元公司提供担保后履行
《三方合作协议》项下关于不起诉、不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上报不良、办理贷款
借新还旧的约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泰元公司根据正通事务所、新
郑农商银行分别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完成虚假增资,中原小
额贷款公司基于对泰元公司验资事实而与其进行经济往来而遭受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泰元公司具有从事融资性担保的资质,其注册资本依规定应为实缴的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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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而工商登记关于注册资本的变更系基于《验资报告》、
《银行询证函回函》。若泰元公司无此次增资事宜,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不会接受担保,
不会在雏鹰公司具备担保能力时丧失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良机。中原小额贷款
公司基于泰元公司增资事实而接受其担保属于对《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
使用。三、一审判决未认定正通事务所、新郑农商银行出具不实、虚假的《验资报
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雏鹰公司、吉腾公司
的增资属于虚假增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然属于不实、虚假验资报
告和资金证明,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任何评价和认定。四、一审判决以《验资报告》记
载内容为由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验资报告》记载的内容不能
作为免除正通事务所责任的依据,《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
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民事责任的承担,仅凭《验资报告》记载的内容即免除制作
者的法定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正通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明显属于
不实、虚假验资报告,故《验资报告》上述内容不能作为其免责理由。此外,依据《验
资报告》记载的内容免除新郑农商银行的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中原小
额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新郑农商银行辩称,一、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在追
加泰元公司作为担保人前,已经意识到借款存在风险,但为了掩盖借贷双方的账面不良
指标,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过错责任在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方合作协议》中放弃的权利不是基于对泰元公司增资的信赖,二者之间没有关联
性。借款金额为1亿元,泰元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就达到了8.6亿,足以取得中原小
额贷款公司的合理信赖,何必必须增资到30亿才能产生合理信赖。二、新郑农商银行并
没有出具不实或虚假资金证明,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银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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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函回函》完全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已经明确了资金在账时间,并精确到秒,不存在
虚假情形。本次增资使用的是泰元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且法律并未对增资账户的性质
和增值款项在账户的预留时间作出强制要求。三、本次增资涉及三家银行,《银行询证
函回函》如出一辙,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只对新郑农商银行提出恶意诉讼。根据转账流
水,大部分转账不是柜台操作,而是网银转账,不存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所说的各方配
合完成增资。四、雏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
起诉条件。综上,请求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正通事务所辩称,一、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不是
《验资报告》的利害关系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泰元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验资报
告》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的内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泰元公司作
为保证人并非基于对正通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的信赖,协议中未提及和使用验资报
告。且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在追加泰元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对泰元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是明
知和认可的,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放弃的一些权利是增加风险的
行为,风险的产生与其自身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二、正通事务所的验资符合行业准
则,验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报告》是依据银行收款凭证和《银
行询证函回函》作出的,验资行为符合《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泰元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也印证了《验资报告》的真
实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资报告不
应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委托
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
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三、相关执行案件尚未终结,不能确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
损失,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
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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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雏鹰公司述称,在雏鹰公司上诉状中论述了雏鹰
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雏鹰公司责任不成立的基础上,新郑农商银行、正
通事务所的责任更无从谈起。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吉腾公司述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没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泰元公司述称,一、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
司共收到雏鹰公司、吉腾公司增资款265360万元,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的形式把上述
增资款投给41家单位。据说,以上单位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2016年和2017年从深圳泽
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泽赋基金)的借款。二、中
原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泰元公司时,泰元公司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2016、2017年的
年报,2018年3、5、6、7月的报表,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泰元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2018年5、6、7月的报表上显示货币资金很少,这一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是明知
的。雏鹰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波及到泰元公司,2018年8月份,泰元公司已经没有担保能
力,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泰元公司作为担保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中原小额贷款公司
的真正目的是把其自身在贷款经营中的失误转嫁给泰元公司及其他人。
雏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
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雏鹰
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事实。根据泰元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雏鹰公司
及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雏鹰公司依法完成了对泰元公司的增资义
务。雏鹰公司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款项系减资款,有减资公告、深圳泽赋基金的会议
决议为证。二、原审判决认定雏鹰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超出了中原小额贷
款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虚假出资”与“未履行出资、抽
逃出资”是不同的概念。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表述为“虚假出资”,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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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雏鹰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三、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在郑州中院(2019)
豫01民初1173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中,雏鹰公司已经因同一合同
关系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一审判决又判决雏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导致雏鹰公司基于同
一合同关系,被判决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属于责任承担的竞合,侵害了雏鹰公司的合
法权益。综上,请求支持雏鹰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对于雏鹰公司的上诉,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
对雏鹰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事实认定正确。泰元公司已自认雏鹰公司通过
循环转账的方式进行虚假增资,相关的银行流水也能印证雏鹰公司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进
行虚假增资的事实。雏鹰公司称从深圳泽赋基金减资与事实不符,雏鹰公司提交的减资
决议非原件,且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晚于转款的时间即2018年5月28日,明显
不符合减资流程。此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雏鹰公司并未在深圳泽赋
基金减少出资。二、一审判决未超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雏鹰
公司“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虚假增资意思一致,并未
超出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不存在程序错误之处。雏鹰公司在另案中被判决承担的是
保证责任,本案中是作为泰元公司的股东因虚假增资、未履行出资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
任,并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泰元公司存在虚假增资的事实,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综上,请求驳回雏鹰
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雏鹰公司的上诉,正通事务所、新郑农商银行述称,不发表答辩意见,请法
院依法判决。
对于雏鹰公司的上诉,吉腾公司、泰元公司述称,认可雏鹰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中原小额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雏鹰公司在虚假出
资数额17.55亿元范围内对泰元公司所欠原告债务131470154.05元(暂时计算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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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之后仍分别按照(2019)豫01民初1173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
决确定的内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吉腾公司在虚假出资数
额3.85亿元范围内对泰元公司所欠原告债务131470154.05元(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
20日,之后仍分别按照(2019)豫01民初1173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确
定的内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新郑农商银行在虚假验资11.304
亿元范围内对雏鹰公司、吉腾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未足额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判令第四被告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21.4亿元范围内对第一、第二
被告所欠上述债务未足额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的来源。2018年8
月9日,甲方(贷款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乙方(借款人)昊源公司、鹅宿公司、丙方(保
证人)雏鹰公司、侯建芳、李俊英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一份,约定:2017年8月29日
甲方向乙方昊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8月28日;2017年
11月22日,甲方向乙方鹅宿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1月
21日。上述两笔贷款的担保方式均为由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李俊英夫妇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13日,网络媒体出现对丙方的负面信息及其他一系列相关
问题,丙方流动性出现困难并波及乙方。截至2018年7月31日,乙方均未向甲方支付
2018年7月当月的应付利息。鉴于以上情况,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
议:一、对于乙方上述拖欠利息的违约行为,甲方承诺不起诉、不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
类、不上报不良。二、乙方昊源公司在甲方的贷款于2018年8月28日到期时,甲方同
意办理还旧借新。丙方同意为乙方昊源公司在甲方因还旧借新所形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三、乙方均应在2018年8月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份的
利息,并保证在甲方贷款存续期间不再发生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一旦乙方再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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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四、鉴于
河南省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对甲方的各项监管规定,乙方鹅宿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向
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若无能力全部偿还,乙方鹅宿公司保证应至少向甲方归还截
至贷款到期日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50%,丙方督促乙方履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偿还义务并对
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方同意追加泰元公司为乙方在甲方
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丙方同意其与泰元公司为乙方在甲方贷款的共同连带
保证人,为乙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丙方(自然人)签字按手印,且泰元公司的担保手续办理
完毕之日起生效。
一审法院2019年8月30日出具的(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鹅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含罚息、复利)4680436.65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罚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
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
2096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每年度罚息、复利之和不
得超过5000万元本金的24%);二、鹅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
律师代理费160758元;三、侯建芳、李俊英、泰元公司、雏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7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鹅宿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泰元公司、雏鹰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昊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
(含罚息、复利)2812964.28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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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逾期利息、以
2718055.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复利);二、昊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律师费用158632元;三、侯建芳、李俊英、雏鹰公司、泰元公司
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昊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侯建芳、李俊英、雏鹰公
司、泰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昊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85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509元,由昊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雏鹰公
司、泰元公司负担299598元,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负担13911元。
一审法院依据(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于2020年5月
25日作出(2020)豫01执152号执行裁定,认为一审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
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一审法院提
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依据(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于2020年5月
26日作出(2020)豫0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
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注册资本变更的背景和目的。泰元公司2018年5月23日《股东会决议》载
明,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一、一致通过公
司增资扩股,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0亿元增资至人民币30亿元。新增的注册
资本由原股东雏鹰公司认缴人民币175500万元;由新股东吉腾公司认缴人民币38500万
元。二、所有新增注册资本认缴价为认缴额的124%,即溢价24%认缴,由前述股东在
2018年5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按认缴价缴付。三、未增资股东放弃对上述新增股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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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购买权。四、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雏鹰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95000万元,比例为65%;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额为人民币4155万元,比例为
1.39%;吴跃军出资额为人民币16189.38万元,比例为5.40%;李杰出资额为人民币
3175万元,比例为1.06%;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720
万元,比例为0.24%;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8461.54万元,比例
为6.15%;郑义出资额为人民币15384.62万元,比例为5.13%;马兰周出资额为人民币
8414.46万元,比例为2.80%;吉腾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8500万元,比例为12.83%。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暂不作调整。六、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七、向市政府
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申请材料,向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020年6月30日的《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事项说明》载明,从2017
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货币财政政策由偏松变为偏紧,金融去杠杆,货
币供应量吃紧,国内各家金融机构纷纷压缩贷款规模(银行抽贷),企业经营面临很大的
资金压力,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受限,雏鹰公司及其上下游客户和合作单位同样面临上
述困难。为了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经跟银行协商,先存款后按1比2的比例贷款。雏
鹰公司及其他股东向其控股子公司泰元公司增资,通过泰元公司向银行存款,然后银行
向雏鹰公司上下游客户按照1比2增信贷款,这样一方面解决了雏鹰公司上下游客户及
养殖合作社的资金紧张状况,另一方面养殖合作社把从雏鹰公司借的资金归还雏鹰公
司,也缓解了雏鹰公司的资金紧张局面。雏鹰公司谈妥了几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向泰
元公司增资,但对方要求雏鹰公司先把泰元公司担保的注册资金增资到30亿元后,这几
家公司才对泰元公司增资,使泰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60亿元。2018年5月28日,雏
鹰公司把第一笔投资款38100万元汇入泰元公司账户,然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形式把
资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账户,然后合作社及其他单位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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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收回
债权投资,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减资把资金退回雏鹰公司的
账户,雏鹰公司再以投资款形式汇入泰元公司账户,如此循环做了七次,同时吉腾公司
也向泰元公司增资了38500万元,这样泰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了30亿元,只等6月份
其他机构增资。但是2018年6月14日,媒体的,掀起了轩然大波,紧接着各
家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开始催收贷款,原来谈妥的向泰元公司增资的几家机构
也收回承诺,不再增资,增资事项完成了前半部分就这样搁浅了,从而造成了现在这样
尴尬的局面。
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泰元公司的注册资本30亿元,核准日期为
2018年6月22日。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
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13笔款项共计4.12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牧阳
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安港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
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
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保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各1笔4900万元,转让出至新郑市
松坡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800万元,共计4.3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
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1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永和
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中天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壮
壮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全喜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浩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
百猪屯养殖专业合作社各7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鑫润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800
万元,共计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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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50×××51的《对公客户对账单》显
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1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道
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鹏辉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晟牧
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四
季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昌运养殖专业合作社各1笔分别为4900万元、4900万元、
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3800万元,共计3.81亿
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50×××43的《对公客户对账单》显
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02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郑州市
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8520万元、新郑市鹏辉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养殖专业合作
社、新郑市晟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
作社、新郑市四季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昌运养殖专业合作社各1笔分别为3020万
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共计3.802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
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1笔款项共计3.28亿元。从
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超辉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强盛养
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
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各1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1笔
3400万元,共计3.28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
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1笔款项共计3.25亿元。从
该账户转出至河南超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账户1笔款项2.79亿元,转出至新郑市鑫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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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专业合作社1笔款项4900万元。吉腾公司转入1笔3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吉腾公
司1笔300万元。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
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
各1笔4900万元,转出至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1笔3400万元,共计3.28亿
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
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吉腾公司转入3.28亿元,泰元公司转出至
河南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亿元,吉腾公司又转入1.494亿元。
新郑市超辉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笔共4900万元。
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笔共4900万元。
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
社3笔共11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3笔共1500万元;从
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荣泰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800万元。
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
社1笔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渊博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1000万元;从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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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转出至卫辉市筑梦成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6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金生华
养殖专业合作社2笔共1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300
万元。
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笔共15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
社7笔共3400万元。
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34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笔共28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
社2笔共600万元。
新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
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转入49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笔共4900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电(信)汇凭证显示,2018年5月28日,深圳泽赋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雏鹰公司4次分别转款3.81亿元、3.81亿
元、3.81亿元、2.9亿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系统内往来凭证显示,2018年5月28日,深圳泽
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雏鹰公司转款3.25亿元、2.802亿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进账单显示,雏鹰公司分别进账3.25亿元、2.802
亿元。
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
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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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金保华养殖
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安港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
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鑫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
笔共4600万元;河南庚良商贸有限公司转入2笔共1.042亿元;新郑市金昌养殖专业合
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卫辉市
贵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1笔7000万元;桃南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2笔9080
万元;从该账户转款到雏鹰公司2笔共3.81亿元;新郑市永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
共1500万元;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鑫浩养殖专业
合作社转入7笔共3500万元;新郑市鑫润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7笔共3300万元;新郑
市壮壮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百猪屯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7笔
共3500万元;新郑市全喜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中天养殖专业
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河南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4600万元;陕县永
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1笔共5000万元;桃南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920万
元;卫辉市道香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1笔5000万元;河南筑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
10笔5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雏鹰公司1笔3.81亿元;新郑市道合养猪专业合作社
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鹏辉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晟牧
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天蓬园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
万元;新郑市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玉林养殖专业合作社
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昌运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四季
发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卫辉市丽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5000万
元;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080万元;卫辉市胖胖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
2笔共10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雏鹰公司1笔3.81亿元;郑州市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
司转入18笔共8520万元;卫辉市振宏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5000万元;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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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转入29笔共1.45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雏鹰公司1笔2.802亿
元;新郑市超辉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誉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
入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鑫牧养
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新郑市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
元;新郑市锐龙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6笔共2800万元;新郑市广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
10笔共4900万元;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3笔共1500万元;卫辉市荣泰养
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800万元;卫辉市启富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10笔共5000万
元;卫辉市渊博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1000万元;新郑市金生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转
入2笔共1000万元;卫辉市筑梦成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入2笔共6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
至雏鹰公司1笔3.25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雏鹰公司账号为16×××5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郑市薛店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显示,2018年5月28日,深圳
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入2笔款项分别为2.9亿元、9100万
元。
吉腾公司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
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转入4笔共4.804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泰元公司3笔共4.804
亿元;泰元公司转入1笔300万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1笔300万
元。
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
5月28日,平青燕转入2笔分别为300万元、4900万元;河南超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
司转入1笔2.79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吉腾公司300万元、2.79亿元、4900万元;王
晶晶转入1笔300万元;河南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1笔1.464亿元;从该账户转
出至吉腾公司1.4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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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19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雏鹰公司
于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转款19笔共7.62亿元。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4份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行内转账显示,雏鹰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
转款3.25亿元、3.28亿元,共计6.53亿元。吉腾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泰元公司
转款1.494亿元、3.28亿元,共计4.774亿元。
四、《银行询证函》和《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泰元公司向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载明:本公司聘请的郑州正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出资(股东)向贵行缴
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及事项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
“数据及事项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列明不符事项”处列明不符事
项。回函请直接寄至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载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公司出
资者(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币种:人民币):缴款人雏鹰公司,缴入日期2018年
5月28日,金额3.81亿元,款项用途为持入资本金。
第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向郑州正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4:
18:30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4:20:3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如下:
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金额3.81亿元,摘要投资
款。
第二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郑银村镇银行云港路支行
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
日14:18:30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6:05:0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
况如下: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金额3.80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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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摘要投资款。
第三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7:36:59
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8:00:0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
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元,金额3.28亿元,摘要投资
款。
第四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9:06:01
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9:18:00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
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元,金额3.25亿元,摘要投资
款。
第五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19:53:29
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9:55:29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
款人吉腾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19:54:29,币种人民币,金额3.28亿元,
摘要投资款。
第六份《银行询证函回函》。2018年5月28日,新郑农商银行向郑州正通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20:20:44
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20:22:44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缴
款人吉腾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20:21:44,币种人民币,金额1.494亿
元,摘要投资款。
五、验资报告。2018年5月28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泰元公司出具
郑正通验字[2018]第05-01号《验资报告》,主要内容有: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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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接受委托,审验了泰元公司截至2018年5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
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泰元公司的责任。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对
泰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郑州正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结合泰元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泰元公司
原注册资本人民币8.6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8.6亿元。根据泰元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泰元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1.4亿元,
增加实收资本人民币21.4亿元,由原股东雏鹰公司和新增股东吉腾公司于2018年5月
28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亿元。经郑
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至2018年5月28日止,泰元公司已收到股东雏鹰公
司和吉腾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人民币21.4亿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1.4亿元,本次货币出资占本次实收资本的100%,累计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同
时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注意到,泰元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6亿
元,实收资本人民币8.6亿元,其中:第一次出资3亿元,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验,并于2014年6月27日出具亚会(沪)验字(2014)04号
验资报告;第二次出资5.6亿元,已经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18年4
月19日出具郑正通验字[2018]第04-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5月28日止,变更
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亿元。本验资报告供泰元公司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
为是对泰元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
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1: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附件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附件3: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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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新增实收资本一栏中,雏鹰公司货币出
资17.55亿元,吉腾公司货币出资3.85亿元,共计21.4亿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
更前后对照表显示,泰元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前后,雏鹰公司增加货币出资17.55亿元,
吉腾公司货币出资3.85亿元。
六、其他。2020年7月17日,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新郑
农商银行薛店支行关于未留存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的情况说明》载明,
2018年5月28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到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询证关于吉腾公
司向泰元公司有关投资款的缴存情况,新郑农商银行薛店支行就所询客观事实,向郑州
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回函,并未对其出具的询证函进行加章确认和留存。
2020年8月21日,新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新郑农商银行龙
王支行关于未留存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5月28
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到新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询证关于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
有关投资款的缴存情况,新郑农商银行龙王支行就所询客观事实,向郑州正通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回函,并未对其出具的询证函进行加章确认和留存。
另查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于2020
年12月22日在(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项下执行回款11976944.54元,执行
案号:(2020)豫01执152号,已抵扣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迟延金、复利、部分罚
息。
以上事实有《银行询证函回函》《三方合作协议》、(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
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执152号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股东会决议》《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
资事项说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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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等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泰元公司在生效的(2019)豫01民初1173
号民事判决、(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中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享有的债权负有
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泰元公司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雏鹰公司、吉腾
公司作为泰元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5月28日以增资的名义向泰元公司账户多次转款
后,又于当日通过新郑市强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金繁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
金文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数十个
单位的银行账户,直接或者间接将其转入泰元公司的款项回转至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
雏鹰公司、吉腾公司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且未履行出资、抽
逃出资的数额分别达到17.55亿元以上、3.85亿元以上。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
求合理范围内,雏鹰公司应当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额17.55亿元的范围内、吉
腾公司应当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额3.85亿元的范围内对(2019)豫01民初1173
号、(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项下泰元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
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
求,一审法院依法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
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一项“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
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
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和第五项“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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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使用新郑农商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
或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等与雏鹰公司或泰元公司进行经
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且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本
验资报告供泰元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泰元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
无关”。因此,中原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新郑农商银行、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
资数额17.55亿元的范围内对(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和(2019)豫01民初1174
号民事判决项下泰元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二、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数
额3.85亿元的范围内对(2019)豫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和(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
事判决项下泰元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150元,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吉腾实业有限公司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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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对于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50×××43、00×××12的交易明
细查明有误,本院纠正如下: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41×××88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
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2笔金额为3800万元的款项,该两笔款项又转回到雏
鹰公司,除此之外,雏鹰公司转入11笔款项共计3.81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新郑市牧
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安港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
金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鑫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
市金保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各1笔4900万元,转让出至新郑市松坡养殖专业合作社1笔
3800万元,共计3.81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50×××43的《对公客户对账单》显
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8笔款项共计3.802亿元。从该账户转出至郑州市
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8520万元、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00万元、新郑市
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4200万元、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24200万元,共计3.802
亿元。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泰元公司账号为00×××1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
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雏鹰公司转入1笔款项共计3.25亿元。从
该账户转出至河南超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账户1笔款项2.79亿元,转出至新郑市鑫德养
殖专业合作社1笔款项4900万元。吉腾公司转入1笔30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除一审法院认定的由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出具的两份、新郑农商行出具的
四份《银行询证函回函》外,中国建设银行于2018年5月28日也向正通事务所出具了
两份《银行询证函回函》。第一份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00:00:00时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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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10:56:24时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银行账户
名称泰元公司,银行账号41×××88,账户性质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缴款人雏鹰公
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币种人民币,金额3.81亿元,摘要投资款。第二份的
主要内容有:自2018年5月28日00:00:00时起至2018年5月28日12:43:26时
止,泰元公司缴款人缴存资金情况列示如下:银行账户名称泰元公司,银行账号
41×××88,账户性质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缴款人雏鹰公司,缴款日期2018年5月28
日,币种人民币,金额3.81亿元,摘要投资款。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征求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雏鹰公司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2.新郑农商银行是否存在虚假验资,是否应当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对
雏鹰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通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验资行为,是否应当在虚
假验资的范围内对雏鹰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雏鹰公司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
围内对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泰元公司、深圳泽赋基金、多家养殖合作社的《账户
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对公客户对账单》及其他支付凭证,结合《银行询证函回
函》,可以还原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增资款项的流向。以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41×××88的账户出资情况为例:2018年5月28日10时56分24秒前,雏鹰公
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88的账户转账3.81亿元,泰元公司收到上述款
项后即将款项转给新郑市牧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新郑市天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8家养殖
合作社。根据深圳泽赋基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00006的账户显示,上述8
家养殖合作社及河南庚良商贸有限公司、卫辉市贵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于
2018年5月28日将3.81亿元人民币转入深圳泽赋基金账户,深圳泽赋基金在收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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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后即将3.81亿元款项转给雏鹰公司。
同日,雏鹰公司还向泰元公司另外的五个账户支付了出资款,分别是:2018年5
月28日12时43分26秒前,向泰元公司中国建设银行41×××88账户转账3.81亿
元;2018年5月28日14时18分30秒--14时20分3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郑银村
镇银行50×××51的账户转账3.81亿元;2018年5月28日14时18分30秒--16时05
分0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郑银村镇银行50×××43的账户转账3.802亿元;2018
年5月28日17时36分59秒--18时00分00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农商行
00×××12的账户转账3.28亿元;2018年5月28日19时06分01秒--19时18分00
秒前,向泰元公司在新郑农商行00×××12的账户转账3.25亿元。以上五个账户的出
资共计17.952亿元,资金流向与例举的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88
的账户转账3.81亿的资金流向大致相似。
以上雏鹰公司向泰元公司六轮出资共计21.762亿元,直接或通过其他主体又回
到了雏鹰公司。这也与泰元公司出具的《增资事项说明》中“2021年5月28日,雏鹰公
司把第一笔投资款38100万元汇入泰元公司账户,然后泰元公司以债权投资形式把资金
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他单位账户,然后合作社及其他单位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基金的账
户,深圳泽赋基金收回债权投资,深圳泽赋基金通过减资把资金退回雏鹰公司账户,雏
鹰公司再以投资款形式汇入泰元公司账户,如此循环做了柒次”的内容相印证。
雏鹰公司主张2018年5月28日其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款项系深圳泽赋基金向
其支付的减资款,其并未抽逃出资,并提交了雏鹰公司《关于减少对产业基金认缴额的
公告》、2018年8月13日深圳泽赋基金《2018年第三次合伙人会议决议》。对此,本
院认为,首先,上述深圳泽赋基金转账给雏鹰公司的款项,发生在上述增资款的循环流
转中,均系雏鹰公司把投资款汇入泰元公司账户,泰元公司把资金转入有关合作社及其
他单位账户,合作社及其他单位又把资金转入深圳泽赋基金的账户,深圳泽赋基金又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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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给雏鹰公司。款项并非实质来源于深圳泽赋基金。其次,根据深圳泽赋基金
《2018年第三次合伙人会议决议》显示,深圳泽赋基金的合伙人召开会议,决议退还合
伙人雏鹰公司20亿元出资份额的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而雏鹰公司在2018年5月
28日就收到深圳泽赋基金的转账17.482亿元,时间上存在矛盾,数额上也不对应;第
三,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雏鹰公司目前在深圳泽赋基金的出资额仍是
37.5亿元,并不显示有20亿元的减资。综上,雏鹰公司称其从深圳泽赋基金收到的
17.482亿元款项系减资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认定雏鹰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
行为,并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雏鹰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泰元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新郑农商银行是否存在虚假验资,是否应当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对泰元
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通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验资行为,是否应当在虚假验
资的范围内对泰元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上诉称若没有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在验资中的过错行
为,泰元公司就不会增资成功,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会因为信赖泰元公司的增资,从
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放弃权利接受泰元公司的担保,最终遭受损失,新郑农商银
行、正通事务所的过错行为与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新郑农商银
行、正通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是出借人,三门
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是借款人,雏鹰公司、侯建芳、
李俊英是担保人,2018年8月9日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又追加了泰元公司作为担保
人。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在“2018年6月13日,网络媒体出现对丙方
(雏鹰公司、侯建芳、李俊英)的负面信息及其他一系列相问题,丙方流动资金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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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波及乙方(借款人)”的情况下,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预判到雏鹰公司的经营问题波
及到借款人,对其债权实现构成重大威胁,在此情况下,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采取如
通过诉讼、保全等积极措施实现、保障债权,而是在2018年8月9日,签订《三方合作
协议》,接受泰元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意“还旧借新、对违约行为不起诉、不
下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上报不良”。此种商业安排,可能会增加贷款回收的概率,
也可能增大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对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
的投资机构,应当有预判并自行承担。
其次,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
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郑农商行、正通事务所承担责任需基于
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在追加泰元公司作为担保人时,使用了正通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新郑农商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本案中,泰元公司主张在中原小额贷
款公司接受其担保时,其向中原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泰元公司2016、2017年的年报,
2018年3、5、6、7月的报表,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提交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接受泰
元公司的担保,系基于泰元公司的增资行为,或使用了正通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新郑农商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原审认定中原小额贷款公司主张其贷
款未收回的损失与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验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事
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中原小额贷款公司对新郑农商银行、正通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
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原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未确定雏鹰公司、吉腾公司承担的诉讼费
具体数额,本院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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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699150元,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3303元,西藏
吉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5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9150元,由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负担399150元,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周新峰
审 判 员 尚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培红
书 记 员 董奕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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