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张翠云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
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
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
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当收受定金一
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
“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
额的20% 。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
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
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
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
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
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
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
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
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
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
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
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
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购房者在交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
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
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订金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
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
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
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
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
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
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
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
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
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
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
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
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
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1]。
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
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
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
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
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
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
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
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
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
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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