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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计算公式
导语: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
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
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残
保金的计算公式,欢迎阅读参考。
残保金计算公式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
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
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
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
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
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5
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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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
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
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在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
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
“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
本《规定》。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
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
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
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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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
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
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
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
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
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
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
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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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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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4:0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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