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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
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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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
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
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
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
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
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
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
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
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
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
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
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
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
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
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
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
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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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
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
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
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
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
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
2倍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可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在六个月
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
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
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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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
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
。”
(三)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
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
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无效。
2)、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
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A、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三
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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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
标。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1、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
恶意串通;2、第52条: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或标底;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
行贿;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
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
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A、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B、非法转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
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
无效。
总结:在实际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认证核查参与投标的承包方
的法律证件,核查其是否有合适的资格参与工程的建设的投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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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减少应资质不足引起的事故发
生率。同时监理单位应公正监理,对工程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
反映,并反馈给承包方监督其认真完成工程。在合同的签订时,应注
意合同的主题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格,认真审查每一项,避免不必要的
损失。
最后感谢潘老师讲述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课程,让我对工程与
法规间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依法办事,依律执行,安全生产。
是我们土木人在做工程项目中时刻谨记和坚决执行的。
参考文献:
建设法规 [专著] / 主编吕成, 王薇. 北京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11.
工程建设法规教程 [专著] / 编著何佰洲. 北京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专著] / 作者齐苏.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2009.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专著] / 顾永才, 主编田元福.北京 : 科学出版社,
2006.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课件 课件持有人: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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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2:33: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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