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这4个⼩案例太经典了!
#案例⼀
甲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和C⾃然⼈。公司章程规定三⽅的出资⽐例为2∶2∶6,⽬前甲公司需要分配账
⽬利润1000万元,但是C⾃然⼈由于占⽐较⼤,缴纳的分红个税较多。
请问:
为了让⾃然⼈股东C少缴纳个税,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决定按6∶3∶1⽐例分红,这样⾃然⼈股东C分红10%,缴纳的个税就
少了,⼤部分红利分配给了法⼈股东,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样是否可以?
答复:虽然可以按照不公允⽐例进⾏分红。但是甲公司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按照不公允⽐例分配⽅案具有
合理的商业⽬的。
#案例⼆
股东⽆偿借款给企业1000万元,股东不要利息。
借:银⾏存款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请问:对于股东来讲⽆偿借款给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对于股东来讲⽆偿借款给所在企业,虽然增值税上不存在税务风险,但是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
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本⼈或者其关联⽅应纳税额,且⽆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合理⽅法进⾏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因此正当理由⾮常关键。
#案例三
企业仓库中有好多积压的库存商品,现在公司要注销了,听说正常销售还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
请问:这些库存能否低价销售出去,这样少缴纳点增值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若是价格明显偏低且⽆正常理由的,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存在税务风险。
应该参考当地当时的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公允即可,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不应⼈为的抬⾼压低价格从⽽转移利
润。
1 在增值税上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2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
#案例四
甲公司属于认缴的,实收资本为0元,⾃然⼈股东王总100%控股,企业净资产200万元。
请问:⾃然⼈股东王总可以0元转让股权吗?个税上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这笔股权转让业务肯定存在税务风险。⼀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较之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明显偏低;⼆是⽆正当理
由。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股权转让收⼊的税务风险。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
收⼊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建议你按照净资产⽐例核定的卖价来缴纳个税。
个⼈所得税=200*100%*20%=4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2:0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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