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
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
员。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
范围、培训师资、培训地点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宣传广告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
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培训考试收费管
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选聘具有较高
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行政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如实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实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制度。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
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人事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费,在本部门
预算经费中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
需经费,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
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
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
务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偿继续教育费用;情节严重的,可
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或者违
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证明的,其出具
的证明无效,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人事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违反
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机关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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