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信业的综合
性行政法规,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电信业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
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台背景
第一,公平竞争的格局尚未形成,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
利用其网络优势,遏制竞争对手,甚至擅自中断互联互通,造成
对方通信服务中断。
第二,电信企业不规范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基础电信设施,造成重
复建设,或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甚至国际电信业务。
第四,有的外商无视我国现行政策,甚至超越WTO协议,开始在
我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
第五,有的用户消费行为不规范,少数人利用电信网络,特别是
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政企分开和
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新环境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单靠行政手
段管理,这些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还会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序
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势在必行。
二、《国家电信条例》体现了以下四大原则:
1、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电信条例》摆正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站在社会公共利
益的高度上,公开、公平。
2、体现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3、反映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
4、考虑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国家电信条例》吸取和借鉴国外电信立法的经验,采取了发达
国家在引人竞争后电信监管比较通行的做法。如对发放基础电信
经营许可证和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采用拍卖方式;基础电信业务
资费的调整采用听证会方式;电信业务分类中明列网络元素出
租、出售业务,并对基础电信企业提供非捆绑网络元素提出了要
求。
三、我国电信业行政监管八项重要制度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2、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6、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
家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
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1、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3、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
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
程和结果;
4、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5、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
行监督;
6、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
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
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3、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
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
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
质量保证金。
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
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
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服务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
基本品质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
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
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电信服务规范》。
发生重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
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
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书面
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
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
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
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
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答复用户投诉时限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
等服务,并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用户投诉。对于用户
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
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用户。
手机三包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
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
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
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本规定共31条,
主要规定条款
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
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
为1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
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
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
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
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
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
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
30日以上。
主要规定条款(续)
移动电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
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
或通信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
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
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
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
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
机。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
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如何确定移动电话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换货时,应当提
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
包凭证。•
本文发布于:2023-01-04 21:0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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