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

更新时间:2023-01-04 20:58: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4日发(作者:请一对一外教)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

理办法》的通知

⽂号:外专发[2017]199号

颁布⽇期:2017-11-17

执⾏⽇期:2017-11-1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

第三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

第四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社会与⽣态建设类)

第五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

第六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章建设与管理

第⼋章附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管理部

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进⼀步创新完善国家引智基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外国⼈才智⼒⼯作更好服务国

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7年11⽉17⽇

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才和智⼒⼯作决策部署,践⾏“聚天下英才⽽

⽤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

⼯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范引领作⽤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通过政府引导和⽀持,突出“⾼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层

次外国⼈才的聚集平台,国家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平台。

第四条引智基地实⾏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

第⼆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

第五条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是指在国家重⼤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才智⼒,在基础

与应⽤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获得重⼤进展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具备独⽴法⼈资格(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应占股51%及以

上,下同);

(⼆)符合国家重⼤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才、科技领军⼈才和⾼⽔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

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程技术创新以及⾏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突破,从⽽推动国家创新体系与战略科

技⼒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的先进经验;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层次外国⼈才不少于20⼈次。

第六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关键⼈才绿⾊通道等⽅⾯对基地建设给予⽀

持。对全职聘⽤的外国⼈才,在⼯薪等⽅⾯给予重点资助。

第三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

第七条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是指通过引进外国⼈才智⼒,在技术研发、⼯艺改进、管理优化

上成效显著从⽽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具备独⽴法⼈资格;

(⼆)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和建设制造强国战略要求,通过引进外国⾼层次技术和管理⼈才,在促进传统产业优

化升级,加强基础设施⽹络建设,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端,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

绩,并形成引才引智⼯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层次外国⼈才不少于10⼈次。

第⼋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特⾊交流合作平台等⽅⾯对基地建设给予⽀

持。

第四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社会与⽣态建设类)

第九条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社会与⽣态建设类)是指在教育⽂化、医药健康、⽣态环保、社会保障、⾦融法律

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引进外国⼈才智⼒,获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态效益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以

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具备独⽴法⼈资格;

(⼆)符合国家社会治理与⽣态⽂明建设规划布局与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端紧缺⼈才和智⼒,在推进教

育与⽂化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与治理体系,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

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的引才引智⼯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层次外国⼈才不少于10⼈次。

第⼗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引才引智项⽬经费、国外引才引智渠道、特⾊交流合作平台等⽅⾯对基地建设给予⽀

持。

第五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

第⼗⼀条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是指通过引进外国⼈才智⼒,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

增收、扶智扶贫等⽅⾯取得突出成果,并在⽰范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申报单位应满⾜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具备独⽴法⼈资格;

(⼆)符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端紧缺农业⼈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

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范推⼴活动,在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

(三)原则上每年聘请⾼层次外国⼈才不少于10⼈次。

第⼗⼆条除⽀持基地持续引进外国农业⼈才外,国家外国专家局还将⽀持基地有效开展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

转化、技术培训、宣传推⼴等⼯作。

第六章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定期向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才引智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部门)印发引智基

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相关引智归⼝部门报送材料。引智归⼝

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核查,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报送。

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设⽴引智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引智基地的评审⼯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

专家司)承担有关具体⼯作。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等流

程,形成最终决定,公布⼊选名单。

第⼗五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引才引智规划,对引智基地实⾏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命名的每类引智基地不超过15

家。

第⼗六条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

第七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负责的原则,即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部门根据各⾃职

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条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主要是:

(⼀)制定完善引智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国引智基地进⾏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通过资助引才引智项⽬、拓展引才引智渠道、搭建⽹络平台、建⽴协作机制、组织交流活动、提供专家指

导、表彰奖励先进、媒体宣传报道等⽅式,⽀持引智基地建设;

(三)组织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和到期评估等。

第⼗九条引智归⼝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制定本地区本⾏业引智基地政策规划与管理办法;

(⼆)对引智基地进⾏⽇常管理,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实施和经费使⽤,争取各级财政资⾦给予经费匹配;

(三)通过开辟海外⽤才载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式,⽀持引智基地

建设;

(四)做好绩效评价、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

第⼆⼗条引智基地的义务主要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国家引才引智项⽬,规范使⽤引才引智经费,着⼒培育重⼤引才

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和保护;

(三)组织⽰范推⼴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参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带⼀路”建设,提升国内外影响⼒;

(四)报送年度项⽬计划、⼯作总结及经费使⽤情况等。

第⼆⼗⼀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的引智基地,将撤销或终⽌命名: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段骗取命名,或被各级⼈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作中进⾏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失误;

(三)存在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和经费管理规定的⾏为;

(四)在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五)⾃⾏要求终⽌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等。

被撤销或终⽌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颁布之⽇起施⾏,《国家引进国外智⼒成果⽰范推⼴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范单位管理办

法》(外专发〔2008〕23号)同时废⽌。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进国外智⼒成果⽰范推⼴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

范单位继续按原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予以⽀持和管理,到期⾃动退出。

第⼆⼗三条各省级引智归⼝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建设地⽅引智基地,推进国家和省级

两级引智基地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11.1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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