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学,坐落于历史⽂化名城、中国北⽅经济中⼼天津,其前⾝为北洋⼤学,始建于1895年10⽉2⽇,是中国第
⼀所现代⼤学,开中国现代⾼等教育之先河,素以“实事求是”的校训、“严谨治学”的校风和“爱国奉献”的传统享誉海内外。
1951年,北洋⼤学与河北⼯学院合并定名为“天津⼤学”,沿⽤⾄今。
【总则】
第⼀条为保证我校招⽣⼯作顺利进⾏,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
和国⾼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条我校中⽂名称为天津⼤学,简称天⼤;英⽂名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是中国第⼀所现代⼤学,是国家
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重点⼤学,是国家“985⼯程”、“211⼯程”重点建设的⼤学。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业研究院校区。
第三条颁发证书:凡具有天津⼤学正式学籍的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天津⼤学本科毕业证
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学位证书。
第四条天津⼤学招⽣⼯作将全⾯贯彻教育部有关⽂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德、智、体、
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我校招⽣⼯作组织机构由招⽣⼯作领导⼩组、招⽣委员会、招⽣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作领导⼩组是招⽣⼯
作的决策机构,统⼀领导学校招⽣⼯作;招⽣委员会作为招⽣录取⼯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简章、招⽣计划、招⽣⽅案、
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录取⼯作进⾏监督;招⽣办公室是招⽣⼯作的执⾏机构。
第六条招⽣办公室在全⽇制普通本专科招⽣⽅⾯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执⾏教育部有关招⽣⼯作的相关规定、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招⽣⼯作领导⼩组的决议;
(⼆)向招⽣⼯作领导⼩组汇报招⽣⼯作进展,向招⽣委员会通报招⽣⼯作进展及招⽣⼯作领导⼩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招⽣重⼤事项初步解决⽅案,收集、统计招⽣重⼤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规模及有关规定、招⽣⼯作领导⼩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咨询宣传⼯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组;
(七)组织学校单独招⽣考试⼯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进⾏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
果报⽣源所在省级招办;
(⼋)负责实施录取⼯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校招⽣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完成招⽣⽅⾯的其他⼯作。
第七条我校招⽣⼯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
【招⽣计划】
第⼋条经教育部核准,2018年天津⼤学计划招收本科⽣4950⼈。我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
件,按照“优化⽣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源情况和毕业⽣就业情
况,编制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计划。我校本科⽣招⽣分省分专业招⽣计划、选考科⽬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
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按年度本科招⽣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于⽣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的录取。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于⾃主招⽣、保送⽣、⾼⽔平艺术团、⾼⽔平运动队、第⼆学⼠学位、内地西藏班、内
地新疆⾼中班等招⽣。
【招⽣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计划和考⽣报考情况,确定调档⽐例。对于实⾏⾮平⾏志愿的地区,调档⽐例⼀般
不超过招⽣计划的120%;对于实⾏平⾏志愿的地区,调档⽐例⼀般不超过招⽣计划的105%。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
⽣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计划。
第⼗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校招⽣⼯作的通知》和《普通⾼等学校招⽣⼯作规定》,全⾯
贯彻实施⾼校招⽣“阳光⼯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的德智体美⽔平,择优选拔⼈才。
第⼗⼀条根据教育部⽂件精神,我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区、市)招⽣主管部门给予考⽣的全国
性加分项⽬和分值。同⼀考⽣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天津⼤学认定且各
级公⽰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考⽣,其优惠政策以相应招⽣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条我校安排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按照投档分由⾼到低录取,当考⽣
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优先录取;当考⽣志愿顺序也相同时,考⽣实际⾼考⽂化成绩⾼者优先录取;当考⽣实
际⾼考⽂化成绩也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英语单科成绩⾼者优先录取。
对于进档考⽣,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
业志愿都⽆法满⾜⼜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作退档处理。
第⼗三条按照⾮平⾏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志愿考⽣⽣源不⾜的情况下,可择优录取⾮第⼀志愿考⽣,直⾄完成招⽣计
划;按照平⾏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
计划。
第⼗四条对⾼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学业⽔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平
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对选测科⽬等级要求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档考⽣按照投档分由⾼到低录取,当考⽣投档分
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优先录取,当考⽣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时,则数学、语⽂、外语三门成绩(含附加分)总分⾼
的考⽣优先录取,再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外语单科(含附加分)成绩由⾼到低录取。
对于上海市、浙江省考⽣,学⽣的选考科⽬需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其余按照上海、浙江公布的⽅案及有关办法执⾏。
对于内蒙古考⽣,我校采取“招⽣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式录取。
第⼗五条考⽣体检⽅⾯,学校执⾏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部关于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条我校保送⽣、艺术类学⽣、⾃主招⽣、⾼校专项计划、⾼⽔平艺术团、⾼⽔平运动队、职教师资班、第⼆学⼠学
位、港澳台侨⽣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作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简章执⾏。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中班
的招⽣录取⼯作在教育部相关部门领导下进⾏。
第⼗七条新⽣⼊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件的规定进⾏新⽣资格审查和⾝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
理,直⾄取消⼊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段取得⼊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学资格。
【附 则】
第⼗⼋条天津⼤学⾼职(专科)招⽣按我校相关招⽣简章进⾏,只招收天津理科⽣源且为⾛读⽣,学制3年,录取原则同本
章程第四章,毕业后颁发天津⼤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我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依照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件,我校本科各专业每
位学⽣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专业学费12000元/年;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年;软件⼯程前两年学费5800元/年,后两年学费
14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为5200~6200元/年。依照津发改价费〔2008〕134号⽂件和津发改价费〔2015〕997号⽂件,我校
本科⽣每位学⽣住宿费为12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招⽣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新规定。
第⼆⼗条各专业校区安排:
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科学与⼯程、⽣物医学⼯程、电⼦科学与技术(光电⼦技术)、电⽓⼯程及其⾃动化、⾃动化、
电⼦科学与技术(固体电⼦与微电⼦)、电⼦信息⼯程、物联⼯程、通信⼯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建筑学、城乡规划、
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业⼯程、⼯程管理、⼯商管理、财务管理、电⼦商务、物流⼯程
(供应链与运营管理)、⾦融学、药学、⽣物科学、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法学、智能医学⼯程等专业的学⽣安排在卫津路校
区。
光电信息科学与⼯程(天南⼤合办)专业的学⽣⼤⼀、⼤⼆年级安排在南开⼤学津南校区,⼤三、⼤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学
卫津路校区;分⼦科学与⼯程专业的学⽣⼤⼀、⼤⼆年级安排在南开⼤学⼋⾥台校区,⼤三、⼤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学北洋园
校区。
其他专业的学⽣均安排在北洋园校区。
各专业新⽣⼊学后,在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第⼆⼗⼀条《天津⼤学本科⽣管理规定》及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式查询:
学校址:
招办址:
本科招⽣咨询电话:************
传真电话:************
⾼职招⽣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第⼆⼗⼆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考招⽣政策调整,天津⼤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公布。对于各
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章程为准。
第⼆⼗三条我校以往有关招⽣⼯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本章程若与
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由天津⼤学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章程⾃公布之⽇起施⾏。
本文发布于:2023-01-04 19:31: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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