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但是后面那个不够成工伤,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公司开除员工问题: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开除员工,但有前提:首先开除员工要征得公
司工会同意,没有工会的小公司也要征得主管部门(上级)同意;再次,这个员工违反制度,
要有证据,班长可以作证,公司的考勤可以作证--你不要说公司没有考勤记录哦;再次,员
工知道公司不能早退旷工的制度,不知者无罪,如果你的制度没有公示没有张贴,员工甚至
可以耍赖,所以你一定要公布这些制度,这才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最后,你们是否提出
过、警告过这些员工,是否通报过,这样才知道是屡犯,有开除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已经废止,但没有新法出来,部分还是有效的),只有严重违纪,或
严重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等条款才够得上开除。你们的证据要足够多且严重才可以驳倒劳动局
的。
裁员的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
裁员:
1.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
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
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
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
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
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2.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
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
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也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因为各个
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可以制定侧重点不同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实行弹性
工作时间,对劳动纪律会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时运行,不允许岗位缺人,就得严肃劳动
纪律。
鉴此,公司对你旷工的处罚(罚款100元,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是必要的,只是罚
款100元可能会有问题。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
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对你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你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
这样一个案例:刘某是某厂职工,1999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00
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18天后回厂上班。厂办公室认为,刘某
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
准工资15%罚款的规定,应予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刘某不服,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
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刘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
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保障局,对该厂制
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
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劳动
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
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所涉及职工奖惩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
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八条规定:“职
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
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由此导致刘某在仲裁
处理期间,由于丧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应由厂方承担。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
以本人标准工资15%的罚款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和劳
动保障局责令该厂改正其规章制度的决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建议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为由,请求仲裁委撤消单位的“除名”决定。
考勤管理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1-04 17: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919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