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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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2日发(作者:高科技武器)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

定(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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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

计算规定

编制:李治南

编制日期: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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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一、基本内容

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

们常说的三量。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

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

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

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

储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所

圈定的可采储量。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

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

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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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

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

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

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

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视密度,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

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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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采区采出率。

2、准备煤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

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

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

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

Q准=(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采区走向长度,m;

h——采区倾斜长度,m;

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

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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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

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

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Q回=LhMDK

式中:

Q回——回采煤量,t;

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

h——工作面倾斜开采长度,m;

M——设计采高或采厚,m;

K——工作面回采率。

4、采区回采率计算规定

按《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

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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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

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

≤1.3m≥88%

1.3-3.5m≥83%

≥3.5m≥78%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

≤1.3m≥70%

1.3-3.5m≥80%

3.5-6.0m≥85%

≥6.0m≥95%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

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

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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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

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5、工作面回采率计算规定:

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

≤1.3m≥97%

1.3-3.5m≥95%

≥3.5m≥93%

三、三量可采期

三量可采期范围是根据掘进和回采进度分别计算出的三个

煤量可供开采利用的期限。要求在相应时期内,掘进工程构成

的煤量达到接替所需资源准备的最佳状态。所以,三量可采期

是矿井生产中平衡采掘接替关系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量可采期的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煤矿生产

能力核定标准》对大、中、小型矿井规定的三量合理可采期

为:

大、中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开拓煤量可

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

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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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开拓煤量可采期

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

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一般情况下,矿井的三量可采期达到上述要求,便可实现

采掘平衡。否则,就会造成采掘失调,影响正常接替。但可采

期过长,则造成掘成的巷道闲置不用,使设备、资金积压,且

增加巷道维修费用。

三量可采期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a)=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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