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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4—1领海的宽度
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
1.分歧点
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
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
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2.协商结果
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
要求
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
权的要求
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
舶航行的要求
二、领海基线
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
3.直线基线:
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
(1)适用范围:
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②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
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
低潮高地
....
(自然形成的陆地)
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
b.高潮时:没入水中
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
.............
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
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③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④特定基线
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
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
4.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领海基线
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a.平行线法与基线平行。
b.弧线法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邻海宽度为半径,向外
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这些相交的弧线,是领海外部界限。
c
.
共
切
线
法
当
领
海
基
线
是直线基线,可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
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切线。各切线连接
起来,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4—2国家间领海的划界
一、按协议划界
如1968年10月24日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关于阿尔阿拉比亚和
法尔西两岛的主权和划定沙特阿拉伯和伊朗之间海底地区的疆界线
的协定》第1条规定:“双方互相承认沙特阿拉伯对阿尔阿拉比亚岛
的主权和伊朗对法尔西岛的主权。每一个岛屿都应有自最低潮线算
起12海里的领海带。在这些领海重叠的地区,划分两个岛屿的领海
的疆界线应这样划出,使其全线与每一个岛屿的最低潮线都是距离
相等的。”
两国可以选择他们同意的任何划界方法,其中包括等距离中间
线法。
二、按中间线划界
1.两国领海宽度相同的划界
相邻国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法是从边界两侧各选一定距离的
点,分别以每侧的点为圆心,以相等的距离为半径作圆弧获得一组
交点,将交点连起来便是相邻国家的中间线。
相向国家的中间线可用同样方法划出。
2.两国领海宽度不相同的划界
两国间的领海分界线应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地理情况并照顾到历
史上和经济上的各种因素,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
§4—3领海的法律
1.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
2.领海的航行法规
①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沿海国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③为保护国家安全在领海特定区域内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
害通过。
3.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
(1)无害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
b.通过应该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
遇难人员、船舶或飞机所必要的停船和锚泊。
(2)非无害通过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旨在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旨在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
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任何故意的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
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j.任何旨在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3)军舰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不少国家对军舰通过领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我国政府1958年的领海声明要求一切外国军用船舶未经我国
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
五、司法管辖
(l)刑事管辖
管辖原则:
①不应在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②对驶离其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在其上进行与逮
捕或调查有关的法律步骤。
下列情况除外:
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予以协助;
④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民事管辖
①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a.船舶本身在通过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负有民事责任,可
管辖
b.不能因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的航
行或改变其航向
c.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对只通过领海的船舶从事
执行或加以逮捕。
但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时应负的责任不在此限。
②在领海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可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3)豁免权
①军舰、非商业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②可要求违法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③遭受损失或损害由船旗国负责
六、我国的领海法律
旧中国,沿袭英美惯例,为3海里领海,采用正常基线
清政府,无关于领海的法令
国民党政府,宣布过3海里领海,但无领海主权,因许多不平
等条约给予外国船舰在领海以至内水的航行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并保卫了领海
主权,1958年发表了领海声明,建立了我国的领海法律。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适于一切领土
2.以直线基线为领海基线
3.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
我国领海和领空
§4—4毗连区
1.毗连区定义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
域。
2.毗连区范围
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毗连区法律地位
毗连区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国家在毗连区只有有限目的的管
制权
a.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为查禁走私、防止漏税、保障国民健
康、防止非法入境等方面需要而行使必要管制的权利。
b.所有国家在毗连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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