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

更新时间:2023-01-04 11:21: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4日发(作者:圣诞节快乐英语怎么读)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马昊2010201257

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

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

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

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

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

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

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

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

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

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

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

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

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

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

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

这样打响。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

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

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

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而

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

界的争端。

①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

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存在

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中日两国在东海领域的权利

主张发生了重叠,日渐演化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甚至影响两国领海水域面积的东海

问题。而中国的“自然延伸”的划界方法与“中间线”的划界方法发生冲突,钓

鱼岛的归属、冲绳海槽的性质(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还是中

日在东海的划界标志)都成了中日争夺东海的的矛盾焦点。

(三)中日两国不同的划界方法主张

1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

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出于本国利益的着想,根据东海的特殊地质结构,同

时在中国官方看来也是理所应当的,我国采用了大陆架制度的自然延伸原则,该

原则在国际上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主要依据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1969年国际法院关于北海大陆架依据自然延伸

原则的判决。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我国享有从东海沿岸算起至冲

绳海槽为止总计约占三分之二的东海主权。此外我国也通过一系列的国内法来主

张以自然延伸原则为依据而形成的我国东海大陆架与海域,其中有1998年六月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通

过法律的形式对大陆架的界限及权利进行了坚持和明确,使得行使权利具有了国

内法的依据。

同时中国也强调“海域划界应由有关双方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和谈判共

同确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②即当中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关于大陆

架的主张发生冲突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议定界限,直接表明了中国积极

致力于与日本在公平原则下以协议划定大陆架界限的意愿。此外,中国也承认中

间线的划界方式是一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划界方法,但使用中间线原则是有

条件的,根据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例中中间线是必须在争议双方无法达

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方法。所以“由此可见中间线只是对协议划界的一种补

充划界方法”③,简言之,中国对中间线划界方法的态度是“承认中间线或等距

离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它,但它不能与公平原

②徐东禹,刘锡清等主编,中国近海地质[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7。

③肖丽丽,《中日东海问题和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则等量齐观”④

2,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政府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一贯主张中间线原则,首先他认为《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中对于中间线原则有规定,日本主张中间线的划界原则是依照联合国海

洋法的,其次目前世界上海洋划界标准中用中间线原则的比用自然延伸原则的比

例还要高,据目前统计的数据显示,全世界大概有有167起划界协定案例,其中

大概有126起协定全部或部分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其比例高达67%。⑤而这

一司法实践也无疑成为了日本强有力的依据。同时在日本看来,即使看东海的地

形,中日两国也同属欧亚大陆板块,冲绳海槽不是两个大陆架的分界,只能算是

一个地形的褶皱,而马里亚纳海沟才能算是东海大陆架的终止。同时日本也通过

一系列国内法,来为中间线的划界方法提供国内法上的依据和支持,中日两国在

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上可谓是越走越远,双方都从本国利益出发,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

二,东海大陆架之争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之争,是各持己见,尤其是关于一些划界的关键标

准更是存在着实质性的分歧,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归属背后的实质以及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东海的立场不一致是东海大陆架划界至今还未取得任何进展

的几个主要原因。

(一)冲绳海槽的性质定位

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九州岛,难达

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形盆地,形同舟状。⑥冲绳海

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在于能否证明或者确定这一特征构成了中日两国

领土自然延伸的中断,因为“为划界的目的,只是存在着大陆架的分离,对于自

然延伸规则的引用才是有效的”;而“如果大陆架被认为是连续的,那么根据现

今国际法,人们便不能有效的引用任何特征来支持关于自然延伸原则的划界提供

依据的主张”。⑦“冲绳海槽南北长约1200公里,宽36-120公里,槽底平均宽度

104公里,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

南部深达2700米”⑧,并且与两侧的大陆架的地质构造和地壳活跃程度都不同,

④梁西主编,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⑤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⑥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⑦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⑧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80页。

从地质构造的性质来看,冲绳海槽西侧是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地壳厚度

30公里以上,属于大陆地壳;其东侧的琉球岛弧地地壳运动异常活跃,属于海

洋地壳,冲绳海槽底部的地壳厚度为18.5-22公里,⑨这些鲜明的特征都指向冲绳

海槽左右两侧大陆架是两个不同的大陆架,即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大陆架,这也

佐证了冲绳海槽是一个明显的地理分界。当然这无疑为中国的自然延伸原则提供

了极大地支持。但是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并非是两个大陆架的分界,只是大陆架

的一个凹陷,中日两国是同属于亚欧大陆板块,所以日本还是坚持不承认自然延

伸原则适用的地理基础。日本无论是出于自己国际利益的着想还是本身在冲绳海

槽的定性问题上就存在立场上的分歧,都不会承认冲绳海槽是大陆架分界线的说

法。可以这样说,在国际上只要还没有出现一个权威的认定机构或者在还没有把

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在交给权威机构裁判前,这场争论是无止境的,因为国家与

国家的争论只有通过战争和协议才能最终解决,而这两种方式至今还未出现或者

很难出现。所以说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但因国家利

益的考量,即使中日两方心里面清楚冲绳海槽的性质,但仍会从国家利益而不是

客观事实的角度去主张,这也使得这个基础性的问题变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问

题。

(二)钓鱼岛之争对东海划界的效力及影响

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意义。钓鱼岛之争近几年一度成为影响中日两

国关系最重要的事件,在今年的日本单方面的购买钓鱼岛的行为更是遭到了中国

政府和国民的强烈不满,以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友好发展,一系列的

国际会议和中日两国的双边活动都受到了钓鱼岛事件的影响。

钓鱼岛是否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是否具有划界效力?钓鱼岛本身是一个群

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以及三个无植被覆盖的小岛组

成,位于中国台湾东北和日本冲绳西南,总面积约6.3公里,所以就面积而言,

钓鱼岛就是一个弹丸之地,而这一弹丸之地是否应赋予它东海大陆架的划界效

力?有专家认为,钓鱼岛是无人居住的岛屿,不应具有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在东

海大陆架划界中不能赋予其效力。并且从相关的国际司法实践来看,有争议的岛

屿在大陆架划界中往往不被赋予划界效力,如伊朗和阿联酋之间的阿布穆萨岛在

大陆架划界中就被忽略;印度和斯里兰卡有争议的卡恰提伍岛在大陆架划界中也

被忽略,连12海里的领海也被否认。⑩所以中日大陆架的划界中钓鱼岛至多拥有

12海里的领海而没有划界效力。

⑨魏敏,海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第182页

⑩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88页。

笔者认为钓鱼岛的意义其实不仅仅在于钓鱼岛本身的意义,更在于其有可能

具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中的海洋资源,再进一步钓鱼岛的归属还直接影响着东

海大陆架的划分。如果按照中国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那么钓鱼岛则属

于中国,而日本坚持的中间线原则正好是以“日本北部沿海沿岸—日本南部岛群

沿岸—钓鱼岛”为起算线的。所以如果承认钓鱼岛归属于日本,就等于是否定了

自然延伸原则,那么无疑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中就对中国非常不利,所以无论是

中国还是日本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总是那么强硬。可以说中日双方在钓鱼岛的

主张上都走上了一条没有退路的道路,一旦承认对方的主张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

自己脚,而双方的协商或同时的妥协也许才是最可行的办法。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于东海大陆架的意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评价。早在上世纪70年代邓小平就创造性的提出“搁

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来处理和有关国家的岛屿和海域争端。中国认为并且坚持

岛屿或者海域属于我,但在尊重现实承认争议的基础上可以暂且不谈主权归属,

搁置争议,等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但中国也同时强调,搁置并非是放弃,必须

是双方同时搁置。承认争议是前提,双方需互相承认有主权争议,并且不回避这

一事实。在坚持“主权属我”的前提下,又承认我国与日本在相关岛屿和海域有

争议,这样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冲突,实现资源的共同开发。

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我们应该对于其性质进行定性,对于共同开发

的范围也必须明确。搁置争议是前提,这一争议本属于主权之争,但东海大陆架

的主权之争最重要的着眼于开发资源权利,而共同开发则需要同时搁置主权和主

权权利之争。共同开发是何性质?开发本属于处分权,而共同开发则表明双方均

有处分权。然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资源的权利主体并不能够确定。所以共同开发

还意味着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一国若在特定区域内同意与另一国进行共同开发

即意味着承认对方当事国在共同开发区域内对资源具有主权权利,这种相互承认

赋予了对方当事国在确定区域中共同开发资源的主体资格,是双方成为共有关

系,并使共同开发行为属于合法行为。11所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实质上是

对争议区域资源共有化的处理。其次共同开发的是有争议的海域,即两国主权主

张的重叠区域,并非整个东海,这也是共同开发必须要明确的范围,但中日至今

对争议海域范围的主张也不一样,所以共同开发的海域还未完全明确。同时中日

共同开发的相关文件中很多用语表达模糊,这也会导致日后中日共同开发的新问

题。所以当前应该通过外交谈判的手段或者法律手段对争议海域进行确定,对相

11宋婷,高亨超,《界定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海域的法律问题》,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4期。

关文件的模糊词语进行解释,以免日后出现更多的问题。

三,结语

综上,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划界争端非常复杂,争端的复杂性使谈判解决的

进程也是相当漫长,不能指望在短期内取得显著的成果。但是争端的存在总是成

为影响中日乃至整个亚太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隐患,国家间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

争议区域的资源也得不到开发和利用,所以解决争端是中日两国统一的初衷。但

中国在大陆架划分原则上又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其实双方可以申请国际仲裁,

但中日双方都明白谁都没有完全的胜算,外交谈判成为唯一的途径。但可以肯定

的是对于钓鱼岛、东海大陆架的划分短时间都不会得到解决,唯有通过法律的途

径和外交谈判才能慢慢解决,而由于国际法划界原则的不唯一性,使得外交途径

更具有可操作性。随着中国海洋力量的日益强大,中国会越来越多的介入海域与

岛屿之争中,所以中国要做好应对争端的能力,用法律和外交同时维护我国的海

洋权益。同时要不断发展壮大海洋维权武装力量,不排除用武力手段捍卫自己的

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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