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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电
汇业务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电汇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
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综合业务系统九项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电汇业务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
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本行通过外联的各种支付清算系统、综合业务
系统办理电汇业务的营业网点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电汇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条对私客户办理电汇业务时,可携带本行个人结
算账户存折/金农卡,汇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他人办理账户间大额汇款业务的,
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营业网
点办理汇款业务,并填写“业务委托书”。营业网点应对客
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第五条对公客户办理电汇时,直接凭填写正确并加盖
预留印鉴的“业务委托书",到营业网点办理汇款业务。
第六条客户签发的“业务委托书"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电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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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业务委托书”的当日。
第七条柜员受理电汇业务时,应认真清点现金、审核
有关凭证.按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汇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二)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
他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委托日期是否为当日;
(五)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六)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七)电汇业务的真实用途.
如个人电汇业务为代理他人办理汇款的,应在个人业务
凭证上填写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汇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柜员选择相应交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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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系统界面提示分别录入相关汇款要素,电汇业务必需换人
复核。若为大额汇款需经网点逐级授权、总行异地授权。
第九条柜员录入完毕,根据界面提示打印联行凭证,交
客户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手续费收取操作流程
第十条客户核对联行凭证无误签字确认后,柜员可继
续进行电汇手续费的收取。收费凭证必须有客户签章确认,
若对公客户以转账方式付款,应审查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银
行预留印鉴相符,柜员对全部印鉴进行折角验印。收取费用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柜员务必严格执行本行新
的业务收费标准;
(二)电汇业务手续费同时涉及邮电费和手续费等两个
收费项目,收费时应分项目列明,不能合并成其中一个项目
收取。
(三)所有服务费用收取前应向客户做好提示工作,收
取的费用标准是多少,费用收取的方式等。
(四)任何营业网点和员工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如汇款人已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的,但办理电汇业务时未能携带其个人存折或金农卡,能
提供其账号和相关信息的(账号和相关信息应在汇款凭证上
登记),收取电汇手续费时,可视同为已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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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
第十二条汇款业务操作结束后,柜员将客户回单联、
客户有效证件(大额转账或现金汇款的)、存折/卡一并交客户
收执,同时提示客户妥善保管电汇业务的客户回单联,用于查
询资金汇划状态,或在发生资金退汇时使用。
第四章查询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汇款查询查复,汇款人可凭汇出账户凭
证或汇款业务的客户回单办理,现金汇款只能凭客户回单在
原汇款网点办理查询;收款人为安徽农金系统客户,可凭收
款账户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银行上查询汇款是
否到账。
第十四条查询汇款未到账原因,由汇款人本人或委托
他人到原汇出网点办理。若原汇款业务客户回单遗失,查询
业务只能由汇款人本人办理。
第五章退汇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对于非系统自动退汇挂账处理的,而通过原
汇款网点人工判别挂账,无法使用系统联动交易时,柜员可通
过手工从内部账户挂账户中将退汇款项支付客户,并由客户
在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做附件。
第十六条如发生退汇,营业网点应在退汇后24小时
内将汇款资金退回客户账户;若原汇出账户出现已销户等特
殊情况,或为现金汇款退汇,则我行在退汇后24小时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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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客户,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电汇业务回单到原汇
出营业网点办理解付手续。客户委托他人办理退汇解付手续
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电汇业
务回单。
第十七条由于客户填写错误不能正常入账而导致退
汇时,客户更正信息要求再次汇款,则按照电汇业务流程重新
办理,手续费应按新办电汇业务重新收取;汇款差错若因柜
员操作失误,手续费可不再向客户收取,直至为客户汇款成功
为止.
第六章差错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汇款少汇的错账处理。汇出营业网点发现
实际汇款金额少于客户申请汇款金额时,及时与客户联系,
来经办网点领取剩余现金。客户要求补汇的,通知客户到原汇
出网点办理补汇手续,免收客户补汇手续费,经办人在该凭
证上注明原汇款流水号及实汇金额,并经业务主管签字确
认。若客户不办理补汇手续,经办人员则在原汇款申请书上
注明实汇金额,并经会计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电汇业务错账时,如属网点原因造成的,错
账的处理应由发起营业机构及时通过安徽省联社科技中心
联络汇入行办理紧急止付后再办理退汇或调账手续。
第二十条电汇业务错账时,如属客户原因造成的,错
账的处理应由客户自行联系解决,经办网点可给予协助.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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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网点不得受理汇款成功的退汇业务。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经办网点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
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二十二条任何经办网点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
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网点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控
制操作风险。操作中坚持换人复核、大额授权、特殊业务授
权等原则。对电汇业务经办员要执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及控制.
第二十四条申请退汇、紧急止付、退汇解付、调账处
理等特殊业务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网点办理
业务差错调账时,必须严格审核有关单证、签章,对汇款流
水进行查实无误,并经过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现金转账5万元以上的大额账户汇
款,客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账户之间5万
元以上大额汇款业务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汇款凭证要经客户签字确认,发现有误的要及时妥
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
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应严格按照《××××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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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04 07:0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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