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收费路口倒车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522211982********,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
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镇**小区**-**-**。因犯抢
劫、盗窃罪于2005年2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9日被乌
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
2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都林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
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
2021年7月27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
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
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6日22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
F*****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G12高速公路白音乌苏收费站广场入口
收费通道内倒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在其后方停车等待通行的白
某某驾驶的蒙F*****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
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
询结果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查获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
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查询结果单及户籍
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白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
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
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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