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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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都是民主选举的具体形式,它们各有
优点和局限。下面,就从它们的法律含义、我国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对它们的特点
进行归纳和阐述。
【问题解析】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和不同特点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它是指
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
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县、乡直接选举。”也就是说,在我国,直接选
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员,有些国家
的总统(如德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举的选
举方式。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
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间接选举。也就是说,在我国,间接
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
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
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
国家的参议院(上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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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可用下图示意:
直接选举:选民→代表;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
(二)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
1.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
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
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方式及适用范围: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
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关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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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
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
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
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
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
选派的成员。
(2)间接选举方式及适用范围: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
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
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
委员会主持,而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比较分析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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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选举是我国当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选举方式,同时也是重要的一种。间接
选举与直接选举主要区别是:
(1)选举主体不一样。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
举主要由代表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领导人。
(2)间接选举无须像直接选举那样进行大范围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设投票
站等。
(3)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
至一倍之内,而间接选举差额比例则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4)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比直接选举简单。
2.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且二者并用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有利于选民直接挑选他们所信任和满意的人到国家政权机关中去代表
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且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
表的活动和通过代表监督政府工作。
直接选举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一切不良作风,便于代表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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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
直接选举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意识,同时也便于增强人
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和政权之间的密切联系。
县一级的直接选举,把县一级的政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县级政权
更好地发挥直接承担组织与动员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任务的作用,推动我
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发展极不平衡,
领导和群众都缺乏直接选举的经验,所以目前还不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在县一
级实行直接选举,完全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含义与不同特点
(一)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含义
1.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
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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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
额的选举。
(二)我国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
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
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
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
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
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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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
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
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问题拓展】
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但是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从国
情出发。从理论上说,选举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
定。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
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发展极不平衡,还有我国公民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
民主建设的历史短,人们的经验不足等等都是选择选举形式的决定因素。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21:5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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