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更新时间:2023-01-03 20:13: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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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

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

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

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

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

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

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

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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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

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

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

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

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

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相关政策文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

外,市、县(区)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地

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并

组织实施;

(二)确定、公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

机构;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

织全省拟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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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确定、公告面授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继

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与变更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

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分为自动登记和申报

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时,将沿用原来的信息实行自动登

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需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报,

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持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证明信

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

工作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请,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调转

表,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到调入地市、县(区)财政局办

理调转。

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

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

持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

局办理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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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

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

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

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

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

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

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

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

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

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

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

育事项登记。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

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

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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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

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

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

目内容进行指导。公需课开设,须按照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执行,可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备案或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

级三个级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不低于相应级别的继续

教育.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

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

人员;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

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

人员;

(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

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但从事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

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

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

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

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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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

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

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

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优势,

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

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

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二十条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

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

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

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

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

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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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

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

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

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

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

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

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

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

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

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经财政

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资

格人员每学时折算1。5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

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

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

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

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

提供合理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

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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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

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

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前应当按要求程序向所属财政部门报备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

经认可后方可开班。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

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机构应当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

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

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

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一)承担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

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

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

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

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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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

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

所属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

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

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七)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

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

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

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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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

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

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

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财

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

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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