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

更新时间:2023-01-03 19:33: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二年级下册数学题100道口算)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

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

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

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

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

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

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

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

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

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

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

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

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

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

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

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

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

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

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

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

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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