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
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
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
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
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
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
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
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
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
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
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
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
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
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
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
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
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
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
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
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
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9:3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861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