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
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3.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外事活动
正文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
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
目前,对寄自和寄往南朝鲜、南非和以色列邮件的处理办法是一九八四年制定
的,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些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经商外交部同意,
现作如下修改,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实行:
一、各国际邮件互换局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邮政部门发来的邮政公事
函、电一律予以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在需要时,也可主动与对方进行正常的业务
联系。
二、各互换局对以色列和南非发来的各类邮件总包可以照章接收处理(我同
南朝鲜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建立了总包直封关系)。我寄往南非和以色列的邮件
暂仍继续经香港散寄经转,各相关局应随时注意邮件量的变化,在达到规定的直封
总包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邮政总局。
三、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寄来的各类邮件,无论是个人或是机关、团体
交寄的,一律照章接收与投递。
四、南朝鲜是亚太邮联成员国,对寄往南朝鲜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同寄
往其他亚太邮联成员国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一样,实行亚太地区减低资费。各局
应对现行资费表中《亚太地区减低资费适用范围》进行相应修改。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各项不符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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