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

更新时间:2023-01-03 18:23: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李敖经典语录)

婚姻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与婚姻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一定社会

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

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一)群婚制

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

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

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这一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作用的结果。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

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姐妹和兄

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可见人类按次第排斥近亲婚配的趋势。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

式。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

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典型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

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

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点,又有一夫一妻的雏形。

我国西南地区摩梭人的阿注婚即为对偶婚的一种。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其特点和规律表现为:

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

2、其发展变化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

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

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各普遍确认的婚

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

(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为确定继承私有财产的

子女确系父亲所生,丈夫开始要求妻子严守贞操。

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1)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它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是片面的。

(2)具有不可离异性;比对偶婚牢固和稳定。

一夫一妻制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

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主要特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一夫一妻制

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为特征。

可见,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

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

一、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

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

一种契约关系。

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狭义的婚姻法只调

整婚姻关系。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的规范可以分为三类,即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婚姻法的特点

1、普遍性

2、伦理性

3、强制性

四、婚姻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

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

2、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

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

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

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

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

的因素。

第四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

一、1950年的婚姻法

1、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这是建国后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2、基本精神。废旧立新。主要内容共8章27条,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

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

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财产分割和生活等。

二、1980年婚姻法

1、任务和作用

(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

3、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所谓继续,是指它继承了前者行之有效的部分,发展是指在前者的基础上所

作的修改和补充,表现为:

(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通婚。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

(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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