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

更新时间:2023-01-03 17:44: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为国捐精)

银企智链:电票系统(ECDS)常用词汇解释之背书

本篇重点解释电票系统(ECDS)关于“背书”的各种定义。

“背书”一词有很多含义,有语文上的含义,票据法中的含义,票据从业者口中的白话含

义……本文我们将逐一进行解析。解析的顺序从广义到狭义。

首先,“背书”的语文含义是指“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

来自金融行业的票据方向,英文为“endor”。早期,该词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较多,近

年来,该词在中国大陆地区也逐渐流行。

也就是说,“背书”一词,语文上用在担保承兑方面是源自于票据上的专用含义。

其次,“背书”的票据法含义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

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请注意:票据法的文字中“非转让背书”并未包含“保证”,但是一般倾向于把“保证”

也纳入非背书转让。特别是在电票时代,很多银行的系统是将“出票保证”体现在“票据背

面”的)。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票据法的背书相对比较复杂,但是用白话说就是“在一张票据的背面写上一些内容,以此来

记录(或证明)持票人想怎么处置这张票据。”

最后,在票据从业者口中的“背书”是最狭义的,特指票据法“背书”中的“转让背书”。

下面,着重从票据法层面来解释背书的相关定义。

第八条汇票权利转让(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转让,多简称为“转让背书”,它的票据法表述就是:“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

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汇票权利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从文意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业内口语中的“背书”实际上称作“转让”更合适,“背书”

只是转让的形式而已。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第九条质押(非转让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

以行使汇票权利。

用白话来说,假如你要用票据担保某项债务,那么质押这个动作也是需要在票据背面书写记

载的。

质押到期后解质押,纸票单纯交付票据,电票在系统登记解质押日期,并体现在票据背面。

第十条保证(非转让背书)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

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其实是一种担保行为,说白了就是替别人还钱的行为。所以,“正兴票研”再次提醒:

系统里收到“保证待签收”票一定不要“签收”。

第十一条委托收款(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

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纸票的一种背书形式,电票中已经取消,改为持票人直接通过接入行(开户行)向承兑人发

起“提示付款”。

关于贴现背书、转贴现背书、再贴现背书等内容,将在下一期中集中阐述。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背书”只是一个动作,并不能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

思,“转让”、“质押”、“保证”等才是表达持票人意思的词语。大家在日常实务中尽量

改变用词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沟通误会和损失。

最后再次强调: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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