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警察

更新时间:2023-01-03 17:33: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高考前补习班)

第一篇: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

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

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

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

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

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

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

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

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

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篇: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

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各牵头

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

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

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

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

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

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

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

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

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

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执法车辆登记表

第三篇: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

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

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

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

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

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

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

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

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

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

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

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

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

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

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

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

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

(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四篇: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

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

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

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

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

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瓦警报器,标

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

验。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

或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

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

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

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

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篇:城管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城管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

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

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一案一卷,也可一卷多案,但每卷不得超过8

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件。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执法程序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

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

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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