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条中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企业分
为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这⼀条规定明确
将纳税⼈划分为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的办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条
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条例》第⼆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原《企业所得税暂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
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从事⽣产、经营和虽未设⽴机
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考虑到我国的企业形式⽬前已经有了很⼤变化,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分类不再完全合适。因此,本条在对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的规定进⾏细化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的内容: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条第⼀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
下三个⽅⾯的条件:
(⼀)成⽴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政法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政法规。⽬前我
国法⼈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政法规规定。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
和国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中华⼈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民共和国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基⾦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的组织成⽴的法律、法规依据。
(⼆)在中国境内成⽴。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的组织,其成⽴条件、程序
以及经营活动等⽅⾯都应当适⽤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国的领⼟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
原则之⼀。
(三)属于取得收⼊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种税,所以,纳税⼈必须是取得收⼊的主体,才能属于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本条也采取列举的⽅法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
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都统称“企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
⼊的组织:
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的发展⽅向,是⽬前和今后我国
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的、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对象。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这⾥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政法规规定成⽴
的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的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第⼆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
者其他组织利⽤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化、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营利性组
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为取得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的收⼊为免税收
⼊。这⾥予以免税的⾮营利组织收⼊的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即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如
果事业单位的收⼊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范畴,则不能予以免税。
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为取得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不符合免税
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取得收⼊的组织。除了上述所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不少类型的经济组织也能够依法取得各种收
⼊,他们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这些经济组
织主要包括:(1)民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的规定,民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量以及公民个⼈利⽤⾮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基⾦会,
根据《基⾦会管理条例》规定,是指利⽤⾃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成⽴的⾮营利性法⼈。(3)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营利性⾏业协会团体,外国商会
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规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
营利性团体。(4)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
产品的⽣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产服务的提供者、利⽤者,⾃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随着经济社会发
展⽽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的组织。考试⼤论坛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条第⼆款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作了进⼀步解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华会计
(⼀)成⽴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
法律法规成⽴的,⽽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中的“法
律”,属于⼴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境外成⽴。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
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属于取得收⼊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的组织,具体包
括: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活动并取得收⼊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
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否则即属于⾮居民企业纳税⼈。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6:1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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