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

更新时间:2023-01-03 15:52: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重庆舞蹈培训班价格)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冲突解决借鉴

一、北美区域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背景

1848年美国-墨西哥战争使得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留下了领土宿怨,但

其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近160年的时间内没有相互发生过战争。在

1916年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当墨西哥领袖潘乔•维拉袭击新墨西哥的一座

小城后,约翰•皮尔辛将军率领部队跨过边界追击墨西哥军队,但无果而

终。然而,这也几乎算不上一次真正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美国不仅和

自己的近邻和平相处150多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存在军事紧张状态。

美加边界是世界上最长的国际边界,美墨边界是世界上第三长的边界。但

是在这两条边界上都没有驻军防守,尤其在墨西哥边界有很多关税和移民

机构,但却没有任何军事堡垒。在成员国经济总量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

欧盟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在北美,美国的经济绝对的占优势地位,美国经

济总量大约是加拿大的10倍,大约是墨西哥的20倍。

“北美”这个词并不能使人想起任何特别的东西,它只代表地图上所

描绘的北美大陆形状。150年和平的历史和美国强势地位的占据,催生了

一种北美三个国家间“分立”的观念,加拿大和墨西哥尤其持有这种观念。

美国并没有过多关注这些,而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当然对此很重视。而

“主权”这个词在北美具有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二、立法机制与法律体系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机构是由3个政府内阁级的代表组成的“自由

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称为秘书处的一个常设机构进行协助。他们的

功能是劝解、调解性质,并没有被授予一般意义的立法权,只是在协定规

定的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例如在NAFTA争端解决小组所采用的程序规则中,

自由贸易委员会才有一定的立法权。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没有授权其主管机构“自由贸易委员会”

以立法权,自贸委员会没有进行“二级立法”的权利,因此北美自由贸易

区的法律体系较为单一,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其相关附件构成。

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效力,就美国来讲,在美国的宪法体制

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条约的地位。条约和联邦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

在最高法原则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效力高于所有与之不相符合的州法

律。它的效力也优于其他在其之前制定的联邦法律。与所有的条约一样,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从属于美国宪法和其他在其后制定的联邦法律。如果

美国国会废除了整个的或部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将会在国际法层

面上违反约定,这将引起美国对墨西哥和加拿大的责任。然而,一个美国

法院如果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和一个后来制定的联邦法律之间进行选

择的话,它将适用这个后来的联邦法律。与此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绝对没有与欧盟法律一样的“直接效果”。《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否定了

“直接效果”的观念。首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不应当授予

一个成员国公民起诉另一个成员国的私权利。一个公民是否应当基于违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起诉自己国家的政府,这个问题应当完全由该国

家的国内法决定。根据美国法律,很确定规定不存在私人起诉的权利。也

就是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是一个“自动生效的条约”。总之,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纯粹涉及的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义务。

三、法律冲突与争端解决

北美自由贸易区没有建立起强大的机构以承担起协调法律冲突和矛盾

的重担。它主要是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层面去发掘调和法律的手段,并

试图通过两个层面的结合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例如,

在调和有关健康、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明确承认

每个成员国有权制定自己国家这些方面的法律,但是同时认为成员国有义

务“共同合作”以努力融合他们的法律,并考虑科学的“风险分析”和被

世界公认的标准。它不仅禁止成员国使用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

律作为一种随意的贸易歧视或隐蔽的贸易限制,还要求其建立相互承认成

员国之间产品标准的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区解决不同的争端时都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几

乎都是由成员国派代表参加,而并没有像欧盟法院那样的超国家机构的存

在。如在第20章所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程序中,有科学审查局、自由贸

易委员会和工作组。同时,从争端解决的模式上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

端解决模式融合了外交和司法两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在外交方式中,所有的几种机制中,都强调了磋商和谈判程序。在面临一

个争议时,成员国政府被号召起来进行磋商并努力合作以达成一个决议。

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去寻求自由贸易委员会的调解。如果外交方式不

能很好的解决争端,成员国开始启动司法程序,即如果自由贸易委员会的

调解失败了,其可以指认一个仲裁专家组,开始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这种仲裁程序主要体现在NAFTA第11章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同时,

仲裁专家组做出的最终结论是“报告”而不是一个“裁决”,专家组的报

告要求争议双方要“通常的依据该报告”来处理问题。如果通过上述程序

他们还是不能解决争议,那么争议双方只能依靠自己来处理这个争议。最

基本的原则是,一方唯一的制裁方法是从另一方那里收回“相等价值的利

益”。这也是GATT处理争议程序所遵循的最基本的遵循义务对等原则。

由此可见,专家组的报告不具有司法强制性。

北美自由贸易区本身并没有创设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在与反倾

销或反补贴措施、投资和协定通常解释有关的争议方面,这是NAFTA争端

解决机制的一大特点。NAFTA总共规定了几套适用范围不同的争端解决机

制,分别是第11章规定的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程

序,其中除了自设一个程序外,还引用了三个国际仲裁程序供当事人选择;

第19章规定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事项的审查与争端解决程序;第20章所

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程序;NAFTA的两个分协定《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和

《北美劳工合作协定》建立了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分别适用于环境问题

争端和劳工问题争端的解决。

我国目前正在参与或将要推动的区域贸易安排与NAFTA具有更强的相

似性,例如,我国和东盟10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冰岛等国(地区)

无论在历史、经济和地理背景,还是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上都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这一点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很类似。因此,我国在和这些

国家建立区域经济组织的法律框架时,应当主要借鉴NAFTA较为简洁、松

散的组织机构和温和的法律制度,比如温和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设立争端

解决机制用法律方法解决一个国家内各区域的争端,对于实现中国区域贸

易一体化是必不可少的,这有助于减少矛盾,避免冲突升级,促进区内法

律秩序的稳定,更好地保障各方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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