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这些外教国际学校不能雇!教育部就外教聘任办法征求意见
教育部⽹站7⽉21⽇消息,为健全外籍教师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外籍教师管理,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在
深⼊研究和⼴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
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式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此次征集意见稿,外教聘任与管理办法较以前要求更为严格。针对此前,部分机构外教资质存疑,甚⾄招聘的部分
外教曾在原国家有犯罪记录,此番意见修订也必将对外教管理与聘任有较⼤影响。
划重点
01
聘任要求
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02
特定义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03
基本要求
外籍⼈员具备取得来华⼯作许可和⼯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
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04
资质条件
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
(含外国语⾔⽂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
以上教育教学⼯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作经历;担任外国语⾔培训
教师的,应当具备学⼠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培训资质且⼀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
;⽤中⽂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平应达到《普通话⽔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平考试
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员已获得博⼠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
作经历要求。
05
其他条件
外籍教师应当⾝⼼健康,品⾏良好,⽆犯罪记录,⽆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性骚扰、吸⾷注射毒品、长期服⽤依
赖性精神药品等⾏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为。
06
相关许可
外籍⼈员从事外籍教师⼯作的,应当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Z字签证和⼯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外
籍教师备案后,⽅可开展教学活动。
07
机构职责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确定拟聘任的外籍⼈员具有担任外籍教师的专业资质和相应条件。
08
⼯作许可
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科学技术⾏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政部门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除
外国⼈来华⼯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
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承诺材料。
09
教师备案
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作⽇内,将合同⽂本⾸页、注明聘期页和双⽅签字页、
外籍教师来华⼯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本上传⾄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成
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失信记录
(⼀)有严重学术不端⾏为的;
(⼆)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离职的。
第三⼗⼀条(从业禁⽌)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政部门,记⼊信⽤记
录:
(⼀)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为的;
(六)⾮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有性骚扰学⽣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员担任外籍教师。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
第⼀章总则
第⼀条(⽴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来华⼯作许可和⼯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
境内从事教育教学⼯作的外籍⼈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园、⾃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
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
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
政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作许可、⼊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作。
地⽅⼈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
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作。
第⼆章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员具备取得来华⼯作许可和⼯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
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
业(含外国语⾔⽂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作经历或者相
关领域⼯作经历;担任外国语⾔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
培训资质且⼀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中⽂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平应达到《普通话⽔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
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员已获得博⼠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
作经历要求。
第九条(其他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健康,品⾏良好,⽆犯罪记录,⽆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性骚扰、吸⾷注
射毒品、长期服⽤依赖性精神药品等⾏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为。
第⼗条(相关许可)外籍⼈员从事外籍教师⼯作的,应当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Z字签证和⼯作类居留证件,获得
第⼗条(相关许可)外籍⼈员从事外籍教师⼯作的,应当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Z字签证和⼯作类居留证件,获得
批准并按规定进⾏外籍教师备案后,⽅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条(机构职责)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确定拟聘任的外籍⼈员具有担任外籍教师的专业资质和相应条件。
第⼗⼆条(⼯作许可)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科学技术⾏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政部门申请外
国⼈来华⼯作许可。除外国⼈来华⼯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条要求的相关教
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承诺
材料。
第⼗三条(签证申请)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
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谈、核实材料等⽅式,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字签证。
第⼗四条(居留许可)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作
类居留证件。
第⼗五条(教师备案)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作⽇内,将合同⽂本⾸页、注明
聘期页和双⽅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本上传⾄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
平台,由服务平台⽣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六条(境内申请)教育机构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来华⼯作
许可和⼯作类居留证件,并按规定进⾏外籍教师备案。教育机构拟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担任外籍教师的,需
按规定进⾏外籍教师备案。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机构职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服务和考核制度,规范外籍教师任教⾏为,保障外籍教
师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外籍教师的任职档案。
第⼗⼋条(合同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的外籍教师签订书⾯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作任
务、⼯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信息公⽰)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作许可证等
信息在其公⽰栏及⽹站上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岗位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
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
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等。
第⼆⼗⼀条(机构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第⼆⼗⼆条(兼职管理)同⼀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个备案号码。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与兼职教育机构应当
签订三⽅协议,明确各⽅权责。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
间。
第⼆⼗三条(考核监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考核外籍教师的履
职情况。
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的,聘任机构应当履⾏保护未成年⼈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的⼈⾝安
全和⾝⼼健康。
第⼆⼗四条(⿎励措施)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并以适当⽅式参与民主管
理。
教育机构对在教育教学、⼈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
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五条(聘任变更)外籍教师转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及⼯作类居留
证件并办理相关⼿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获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六条(平台建设)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建⽴并管理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外籍教师备案的具体规
范。
教育⾏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在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备案、查询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七条(信息共享)建⽴外籍教师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科学技术⾏政部门应当把发放外国⼈来华⼯作许可的外籍
教师信息实时推送给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应当把从业禁⽌的外籍教师名单实时推送给国务院科学
技术⾏政部门。
第⼆⼗⼋条(⽇常监管)地⽅⼈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科学技术⾏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为的⽇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外籍教师的⾏为。
教育⾏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在⽇常监管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教育机构有聘任外籍⼈员从事教育教学情形
的,应当查验其是否具有外国⼈来华⼯作许可证、⼯作类居留证件和外籍教师备案号码,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诚信记录)建⽴外籍教师信⽤记录制度。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
⾼、师德师风良好,教育机构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报告,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
台予以记录。
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记录良好的外籍教师,由科学技术⾏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在获得许可、
办理相关⼿续等⽅⾯提供便利。
第三⼗条(失信记录)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教育机构予以处理后,应当报告主管教育⾏政部
门。教育⾏政部门经核实,计⼊信⽤记录:
(⼀)有严重学术不端⾏为的;
(⼆)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离职的。
第三⼗⼀条(从业禁⽌)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政部门,记⼊信⽤记
录:
(⼀)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为的;
(六)⾮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有性骚扰学⽣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员担任外籍教师。
第三⼗⼆条(⾮法聘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法聘⽤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员任教,或者组织聘⽤外籍⼈员
⾮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三条(机构造假)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
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四条(管理责任)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教育⾏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
每⼈次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教育机构主要负责⼈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招⽣,科
学技术⾏政部门1-3年内对其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
证:
(⼀)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的外籍⼈员任教或者不按时限报备的;
(⼆)发现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安排外籍教师从事⾮法营利活动或者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课的;
(四)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学⽣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为,不及时进⾏调查处理的;
(六)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等进⾏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
(七)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第三⼗五条(情况通报)科学技术⾏政部门、公安机关在⼯作中发现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员,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
法犯罪⾏为的,应当及时向教育⾏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六条(补充规定)⾼等学校聘请外籍专家进⾏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
证。⾼等学校参照本办法对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管理。
外籍⼈员⼦⼥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参照本办法执⾏。
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员在境外以在线⽅式承担教育教学⼯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
管理。
第三⼗七条(配套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区域内外籍教师聘任管理的
第三⼗七条(配套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区域内外籍教师聘任管理的
具体规范。
第三⼗⼋条(⽣效⽇期)本办法⾃2020年⽉⽇起施⾏。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科学技术⾏政部门、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有关聘任外籍教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前已在中国境内从事外籍教师⼯作的,应当⾃本办法施⾏之⽇起六个⽉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备
案⼿续。
你“在看”我吗?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5:34: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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