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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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发(作者:网上免费学英语口语)

编号:JY-HT-0839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2020)

Thecontractisaguaranteeforbothpartiesandprotects

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范本

编号JY-HT-0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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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202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提示: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根据该合同书到该法院起诉申请,

或者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意思,

双方的意思自治体现就有效。本合同书可以电子文档收藏或者打印出来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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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

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

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

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

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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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

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

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

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

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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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

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

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

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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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

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

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

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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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

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

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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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

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

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

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

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

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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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

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

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

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

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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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

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

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

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

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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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

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

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

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

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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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

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

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

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

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

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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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

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

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

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

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

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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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

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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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

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

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

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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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

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

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

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

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

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

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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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

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

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

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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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

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

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

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

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

在这输入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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