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留学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3.12
施行日期1999.03.12
文号
主题类别民族区域自治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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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留学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12日)
为了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方针,全面加强留学服务工作,经上级批准,北
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建立北京市留学人员档案库,为北京市各类留学人员提供
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服务。
一、存档条件
1、出国留学人员,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含由国家公派、探亲、访友、陪读等改为自费留学人员;
2、留学回国人员,指应聘到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或去外省、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含自己或合
伙创办企业(公司)的留学回国人员;
3、其他有存档需求的留学人员,主要指国内无工作单位和在原单位已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在外留学人员。
二、档案存入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护照,留学回国人员须持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
人员证明》、聘用书或聘用合同,在外留学人员须持在外留学或工作证件、国内不保留公职的证明到“中心”
办理存档手续。
2、经审核符合存档条件者,“中心”申请存档人员原单位出具调档函调档。
3、申请存档人员原单位接调档函后,将申请存档人员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转交“中心”。
4、经审核无误后,“中心”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加盖公章后退回申请存档人员原单位。
5、申请存档人员到“中心”填写《留这人员存档登记表》,签订《留学人员存档协议书》。
三、档案调出手续
1、存档人员须持存档卡、《留学人员存档协议书》、录用单位接收证明到“中心”结清档案管理费,办
理档案调出手续;
2、“中心”将档案随同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转交录用单位。
3、经审核无误后,录用单位将档案转递回执单加盖公章后退回“中心”。
四、存档服务
1、为存档留学人员收集、归纳、整理、保管留学期间及留学回国后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2、为存档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及有关方面提供所需档案材料,出具档案中记载的各类人事证明,如出
生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认定等。
3、为存档留学人员办理文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因私出国政审等事宜。
4、为存档留学人员提供留学政策咨询、协助推荐工作等项服务。
五、存档费用
每份档案每月20元管理费。可以按期交纳,也可以集中预交。
不按照交纳管理费用者,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5元滞纳金。
六、存档代办
申请存档的留学人员不能亲自到“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代办人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签名的代办委托书。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干部档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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