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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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发(作者:用手机怎么可以赚钱)

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研〔2014〕7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位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

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

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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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

2014年7月3日

(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27401396)

-3-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

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的首要任务

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

量等方面肩负重任.导师的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学术水平和工

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

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指导研究生

的所有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导师基本要求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有强烈的责任心,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

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第五条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

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

项目及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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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

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有责任对

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

注研究生的成长成才.

第八条导师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

则,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学生,在培养中秉承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贯

穿于培养全过程。

第九条导师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要注重加强科学精神、诚

信意识和团队精神教育,严格要求并监督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培养学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第十条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及学生工作队伍交流,及时、

全面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和身心状况,帮助学生舒缓压力,促进学

生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导师要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业、生活、就业等

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对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给予必要

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导师可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参与拟定所在

学科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

录取等有关工作,参加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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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

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研究

生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导师应积极招收研究生,并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确定本人招收

研究生的数量.没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导

师,原则上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知

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第五章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

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有利于专业化

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制定完成。

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具体指导和落实。在培养过程中需要

部分调整培养计划,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待批准后

方可施行。

第十七条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过程。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

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

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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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应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研究

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

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完成教学教改任务。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高

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积极参与研究生教材编写和各项教学改

革活动。

第十九条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

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情

况检查;创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

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

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支持研究生学术交流。

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

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

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学术成果严格把关。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保证

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公平、公正执行研究生奖励资助政策。

了解研究生奖励体系,积极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

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

术成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励体系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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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研究生资助体系,自主调控、合理评定、按时发放导师

助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参与助教、助

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六章学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

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

方重大项目研究。

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根据培养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

规定,对每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监

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

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

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

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不少于4

次,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

论文的全部内容,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对学位论文做出实

事求是的评价.对于合格的学位论文(内容、格式等),同意其

参加论文答辩;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同意其参加论文答

辩;应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七章导师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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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奖励与表彰。

(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国家、天津市和学校优

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关研究生导师奖

励。

(二)对于在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罚。

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其通报批评、停止招生

或取消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明显失职并产生严重后

果;

(三)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出现

重大问题,出现《天津大学学位论文与研究生学术规范》中规定

的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国家、天津市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

检结果出现不合格;

(五)在研究生招生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六)导师本人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

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导师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为

培养研究生搭建更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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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导师应积极做好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及毕

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条各学院应建立导师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学校积极

支持研究生导师进行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经学校2014年第

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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