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研〔2014〕7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位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
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
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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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
2014年7月3日
(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274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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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
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的首要任务
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
量等方面肩负重任.导师的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学术水平和工
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
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指导研究生
的所有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导师基本要求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有强烈的责任心,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
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第五条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
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
项目及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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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
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有责任对
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
注研究生的成长成才.
第八条导师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
则,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学生,在培养中秉承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贯
穿于培养全过程。
第九条导师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要注重加强科学精神、诚
信意识和团队精神教育,严格要求并监督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培养学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第十条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及学生工作队伍交流,及时、
全面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和身心状况,帮助学生舒缓压力,促进学
生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导师要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业、生活、就业等
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对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给予必要
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导师可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参与拟定所在
学科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
录取等有关工作,参加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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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
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研究
生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导师应积极招收研究生,并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确定本人招收
研究生的数量.没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导
师,原则上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知
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第五章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
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有利于专业化
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制定完成。
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具体指导和落实。在培养过程中需要
部分调整培养计划,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待批准后
方可施行。
第十七条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过程。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
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
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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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应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研究
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
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完成教学教改任务。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高
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积极参与研究生教材编写和各项教学改
革活动。
第十九条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
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情
况检查;创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
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
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支持研究生学术交流。
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
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
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学术成果严格把关。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保证
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公平、公正执行研究生奖励资助政策。
了解研究生奖励体系,积极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
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
术成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励体系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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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研究生资助体系,自主调控、合理评定、按时发放导师
助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参与助教、助
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六章学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
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
方重大项目研究。
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根据培养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
规定,对每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监
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
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
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
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不少于4
次,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
论文的全部内容,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对学位论文做出实
事求是的评价.对于合格的学位论文(内容、格式等),同意其
参加论文答辩;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同意其参加论文答
辩;应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七章导师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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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奖励与表彰。
(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国家、天津市和学校优
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关研究生导师奖
励。
(二)对于在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罚。
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其通报批评、停止招生
或取消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明显失职并产生严重后
果;
(三)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出现
重大问题,出现《天津大学学位论文与研究生学术规范》中规定
的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国家、天津市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
检结果出现不合格;
(五)在研究生招生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六)导师本人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
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导师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为
培养研究生搭建更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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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导师应积极做好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及毕
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条各学院应建立导师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学校积极
支持研究生导师进行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经学校2014年第
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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