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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03 14:36: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3日发(作者:史瓦济兰)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08

•【字号】大人社发[2010]207号

•【施行日期】201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

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

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

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

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

例。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

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

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

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

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

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

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

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因政策性

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

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副局级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下普通管理

岗位的设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或副处级建制的事业

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五)普通管理岗位聘用中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

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不超过2:4:4;区市县属事业单位不

超过1:3:6;街道办事处(乡镇)属事业单位不超过0.5:3:6.5。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七)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工勤技能

岗位标准。

(八)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

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具有政工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九)政工职务人员是管理岗位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岗位设置时,以单位现有

政工职务人员为基数,单独核定结构比例。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

工员岗位的设置,可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和等级的结构比例确定。即高级政

工师可对应专业技术岗位5-7级,政工师对应8-10级,助理政工师对应11-12

级,政工员对应13级。

(十)事业单位政工职务人员,也可按《实施办法》关于岗位转聘的有关规定

条件转聘到相应的岗位。

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设置问题

(十一)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聘到相应岗位,不占该类岗位职

数。但在岗位设置实施时,其职务(级别)已晋升的,应占该类岗位的职数。

八、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十二)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因单位工作人员无

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

位。

九、关于人员编制较少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十三)对于规模小、人员较少、类型相近的事业单位,在按有关规定核定结

构比例时可集中进行,也可并入类型相近且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进行。其中,市

属该类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区市县直属和所属

该类事业单位,由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置和管理。

十、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问题

(十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核定及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

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十五)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

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

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

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可直接聘

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单位岗位数额。

(十六)评选聘用: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

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

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

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

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

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

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

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

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十七)评选聘用程序:

1.各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聘用条件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推荐聘用人选;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进行审查、评定和核准。

3.各事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结果聘用。

十一、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十八)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

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

置的事业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

位同时聘用的人员,由单位确定,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十二、关于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问题

(十九)首次岗位设置时,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原

已聘用未能被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

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

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

其他人员,以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三、关于待岗人员等级确定问题

(二十)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前,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待岗人员,在首

次岗位设置时应参加岗位聘用,仍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职级

确定岗位等级。未聘的待岗人员不占用本单位所聘等级职数。

十四、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二十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对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原延长退休时

间的人员,须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本意见公布前,本市关于延长退休时间的有

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关于三类岗位人员的转岗聘用问题

(二十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

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聘用。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或转聘到专业技术

岗位的人员,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

(二十三)对由工勤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

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含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

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六、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退休人员的定级

问题

(二十四)对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

员以及按大人发〔2006〕43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参照本单位

在职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等有关规定一次性单独调整退

休待遇或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职务)层级的等级内调

整;管理人员可在原职务(岗位)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

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上述人员调整退休待遇或岗位

工资的时间,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未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所调整的岗位工资记入本人工资档案中。

十七、关于在岗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二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

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

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辽政发

〔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十六)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

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

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二十七)已按辽宁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人事局《印发〈关

于辽宁省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辽人发

〔1986〕47号)规定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岗位(职务)套改了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如所聘岗位未发生变动,可继续按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

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此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问

题,不涉及机构规格、岗位等级及其他待遇问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聘用到辽

人发〔1986〕47号文件规定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

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十八)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

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和辽政

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

员,执行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标准。

(二十九)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十)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的,岗位类别或岗位等

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2011

年4月30日前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

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三十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须填写《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

结果审核备案表》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十八、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十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在实行聘用合同制基础上进行。

对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应先行转换用人关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

同,然后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三十三)在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中,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可按以下办法处

理:

1.对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化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变更;

2.对转换岗位类别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有关内容。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

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十九、本意见由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附表:

1.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呈报表(略)

2.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略)

3.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略)

4.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登记表(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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