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
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21
•【字号】鞍政办发[2004]42号
•【施行日期】2004.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
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42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
《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
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知悉疫情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经确认后,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
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由省级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
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
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对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
验室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确
诊。
(三)牲畜口蹄疫疫情由国务院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照有关办法予以
公布。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疫情时,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县(市)政
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
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
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改、财政、科技、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
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
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
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
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
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
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
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
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
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
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
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
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
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
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
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
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市)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
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
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1.市、县(市)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
定;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市)成立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
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市)政府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
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
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
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根据需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动和指挥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疫情
应急预备队。
4.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
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
2.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附件1
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
组长:谷泽涵市动监局处长、畜牧兽医师
副组长:赵锡臣市畜牧兽医站站长、高级兽医师
赵殿国市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高级兽医师
成员:李玉雪市动监局监督处负责人、高级兽医师
吴彬市动监局疫病控制处负责人、兽医师
孙涛市动监局高级兽医师
高文武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兽医师
张强市畜牧兽医站兽医师
解明岗市畜牧兽医站兽医师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现场调查、采集病料和其它组织工作,负责本地区
疫情调查和疫病监测结果的整理、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牲畜口蹄疫预防、控制技
术措施和建议。
附件2:
鞍山市牲畜口蹄疫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队长:冯桂荣市动监局副局长
副队长:王新建市卫生局副局长
金哲市公安局副局长
1.组织协调组
组长:谷泽涵市动监局畜产品安全处处长
成员:吕黎静、周德义、孙涛、王大明
2.疫情监测组
组长:吴彬市动监局疫病控制处负责人
成员:张强、解明岗、肖俊英
3.疫区封锁组
组长:张大展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
成员:于大春、张克柱
4.病畜扑杀组
组长:赵殿国市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成员:王荣斌、金冰山、吴祥旭
5.疫区消毒组
组长:李玉雪市动监局监督处负责人
成员:胡光勇、崔启刚、刘世文
6.紧急免疫组
组长:赵锡臣市畜牧兽医站站长
成员:王建忠、孙振峰、王克东
7.疫情排查组
组长:高文武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
成员:李可心、于洪敏、王静
8.医学监测组
组长:单晶涛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
成员:黄纪虹、邹明文、贾吉中
9.市场关闭组
组长:潘福刚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成员:董明铁、孙世平、牛洋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4: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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